{"error":false,"id":["154754"],"data":{"IVOD_ID":154754,"IVOD_URL":"https://ivod.ly.gov.tw/Play/Clip/1M/154754","日期":"2024-07-12","會議資料":{"會議代碼":"院會-11-1-22","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屆":11,"會期":1,"會次":22,"臨時會會次":null,"種類":"院會","標題":"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影片種類":"Clip","開始時間":"2024-07-12T22:50:02+08:00","結束時間":"2024-07-12T22:55:40+08:00","影片長度":"00:05:38","支援功能":["ai-transcript","gazette"],"video_url":"https://ivod-lyvod.cdn.hinet.net/vod_1/_definst_/mp4:1MClips/fcc1ea2aef7df22d1542966fb86a81d2cdfb4e4a7904e7f4d8a0239afda7691bd9e0341577b580485ea18f28b6918d91.mp4/playlist.m3u8","委員名稱":"王育敏","委員發言時間":"22:50:02 - 22:55:40","會議時間":"2024-07-12T09:00:00+08:00","會議名稱":"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事由：一、討論事項：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育敏等18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國民黨黨團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及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12案。\n二、7月12日上午9時至10時為國是論壇時間。\n三、7月16日下午5時至6時為處理臨時提案時間。）","gazette":{"lineno":568,"blocks":[["王委員育敏：（22時50分）謝謝主席，還有所有院會的委員們。這次有關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再次的修法，主要是今年4月發生了藝人黃子佼事件，他持有多部未成年性影像，引發社會高度關注。雖然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在去年1月才剛完成修法，但是因為今年所爆發的事件，讓大家看到上次的修法仍然存有漏洞，所以需要繼續修法。因此，這次包括委員會就有高達36案的提案，逕付二讀有高達19案，總共有55案，表示在立法院裡面，委員們是高度關注整個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的修法，也紛紛提出自己的修法意見跟看法。而這個議題我們也看到了，在2020年兒少性剝削犯罪的案件數有1,239件，2022年已經上升到1,628件，所以兒少性剝削犯罪案件在持續上升當中，修法勢在必行，因此，本席擔任衛環委員會的召委就立刻召集排案，在4月29號就在衛環委員會進行詢答跟開始逐條審查，5月1號送出委員會，並歷經6月5號、6月19號兩次的黨團協商，終於彙整各方的意見，把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草案送進院會，即將完成二、三讀。","這次我們整個的修法有幾個非常重要的重點：第一個，包括我們賦予主管機關在24小時之內要主動下架相關的兒少性影像的影片，並可以主動去封網，禁止接取，這個目的就是要即時阻止兒少性剝削的影像持續散布，對兒少造成傷害，這是修法的第一個大重點。第二個重點，也將納入無故重製、支付對價持有或觀覽的犯罪樣態，把它納入處罰樣態、犯罪樣態，並且加重罰責。所以這次包括像如果支付對價觀覽這樣的犯罪行為，要加重相關的刑罰，處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科以十萬以上一百萬以下的罰金，這個也是社會各界希望可以加重處罰，這次也特別完成了相關的修法。第三點是我們賦予主管機關應該要有更明確的權責跟任務，也增設了被害人性影像數位鑑識資料庫。第四點，法務及警政主管機關要加強訓練專業人員，提升他們的敏感度，未來再查辦類似的案件，可以更有效地來處理。第五點是本席這邊特別重視的，應該要去強化高中以下兒少本身對於兒少性剝削議題的認識，並懂得進一步保護自己，學校應該每學期至少要安排兩小時的課程，給孩子充分、完整的教育，讓他們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同時，對各級學校跟幼兒園的教職員工、教保人員也要實施相關的教育跟宣導，我們希望透過從前端的預防宣導教育，給孩子一個更好的認知，也給他們更好的環境。","這一次整個修法的過程，我要特別感謝立法院不分朝野委員大家共同的提案跟參與討論，也要特別謝謝主管機關衛福部、法務部、警政署還有司法院在修法過程當中共同的參與，更要謝謝衛環委員會裡面辛苦的工作同仁，在多次的會議當中，包括今天也是挑燈夜戰，跟著大家一起完成修法的工作。本席希望透過這次在衛環委員會擔任召委，可以把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順利地整合各方的版本跟意見，今天送到院會來，即將完成二、三讀，我們的目的只有一個，希望未來可以減少兒少性剝削案件的發生，保護兒少不要被侵害，以上，謝謝。"],["主席：謝謝王召委。","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另外，委員蔡易餘等、委員伍麗華等、委員羅智強等16人、委員張宏陸等分別提案，分經第1會期第13次、第14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委員吳沛憶等、委員吳思瑤等、委員黃秀芳等、委員林淑芬等、委員蔡其昌等、委員林楚茵等、委員賴瑞隆等、委員陳秀寳等分別提案，經第1會期第14次會議決定，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委員張嘉郡等、委員李彥秀等、委員羅廷瑋等、委員翁曉玲等、委員洪孟楷等分別提案，經第1會期第12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經第1會期第12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由台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委員蔡易餘等提案：","案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為強化兒童或少年之保護、健全其身心之發展，爰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鑒於數位發展快速，實務上出現網路論壇與偷拍集團合作，利用性誘拐、詐騙、網路約會、性交易等方式使兒童及少年發生性行為，取得自拍或偷拍而來的非自願外流性私密影像，再放上論壇。為強化兒童及少年之保護，健全其身心發展，並保護兒童及少年之性隱私，故提高最輕本刑，以確保兒童及少年免於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保護其身心健全發展。","二、本法所稱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自應排除虛擬兒童色情之產物，惟利用生成式人工智慧製造之兒童或少年色情仿真圖畫、擬真之兒童或少年色情圖畫，以及以真實存在之兒童或少年為創作背景之色情圖畫，因有侵害個人法益之虞，影響特定兒童或少年之名譽或隱私，仍有處罰之必要，是故，本法所稱之圖畫，應以生成式人工智慧製造、擬真繪製或以真實存在之兒童或少年為創作背景之色情圖畫為限，於此範圍外之虛擬兒童色情創作產物，則應採取明確可行之防護措施，限制兒童及少年接觸、瀏覽，以確保其身心得以健全發展。","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何欣純　　林宜瑾　　羅美玲　　李昆澤　　黃　捷　　李柏毅　　徐富癸　　陳亭妃　　林岱樺　　王世堅　　陳秀寳　　王美惠　　許智傑　　陳培瑜　　吳琪銘　　陳俊宇　　　　　　　　　　　　"],["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提案：","案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鑒於現今網路傳播發達，國內外均爆發如韓國N號房、創意私房等網路平台犯罪事件，據國家人權委員會調查數據顯示，兒少性剝削案件超過八成與性私密影像相關，不肖份子或犯罪集團以重製、支付對價或觀覽的方式傳播，嚴重侵害兒少權益，爰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犯罪樣態並提高刑度。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即時保護及協助兒少被害者，授權網際網路各類服務提供者，應於接獲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通知後，儘速移除被散布之性剝削影像等資訊；且情節重大之犯罪網頁，授權主管機關可將其限制接取。（修正條文第八條）","二、為有效嚇阻犯行，針對拍攝、製造兒少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影像或物品者，提高刑度，以遏止兒少性剝削之犯罪。（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三、散布及販賣兒少性剝削影像行為屬傷害兒少之重大犯罪乃國際立法趨勢，為反映犯罪嚴重性及遏止犯行，爰加重本條刑度，並納入重製之犯罪樣態，且針對支付對價觀覽或購買、散布被害人個資者，加重其刑。（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四、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剝削影像者，亦屬兒少性剝削過程中的一環，故無論被查獲之次數為何，皆應受相等處罰，並提高罰則。（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五、現行法規並未規範於線上觀覽兒少性影像或直播之行為，爰增訂條文。（增訂條文第四十四條之一）","六、配合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四條之一調整項次和文字；對兒少為犯罪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於必要時公布其姓名及名稱。（修訂條文第五十一條）","七、配合本條項次變動，順修相關法條。修訂條文第五十三條）","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連署人：鍾佳濱　　陳俊宇　　陳素月　　吳秉叡　　蔡其昌　　賴瑞隆　　沈發惠　　邱議瑩　　林淑芬　　林月琴　　蘇巧慧　　黃　捷　　王正旭　　陳冠廷　　吳沛憶　　范　雲　　"],["委員羅智強等提案：","案由：本院委員羅智強、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有鑒於2017年起至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受害人數由1,060人飆高為3,346人，攀升幅度達三倍以上，為明確我國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治之總體政策方針，及有效提升跨部會整合防治效能，應參照美國制定《國家預防和防止剝削兒童策略》（National Strategy for Child Exploitation Prevention and Interdiction），爰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2017年至2023年之統計，我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受害人數由1,060人飆高為3,346人，攀升幅度達三倍以上；基於行動數位裝置普及的情境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樣態愈發複雜，其中以數位影像的劇烈成長更為令人擔憂，社會應竭盡一切所能，確保剝削兒童及少年之罪犯立即被發覺、獲得處罰。","二、有鑒於美國司法部自2010年起即發布《國家預防和防止剝削兒童策略》（National Strategy for Child Exploitation Prevention and Interdiction），詳細描述美國司法部及其執法夥伴為尋找、起訴和懲罰侵害兒童的人，應所執行的努力做為。該策略手段組成部分包括：副總檢察長辦公室、聯邦調查局、美國法警局、美國檢察官辦公室、刑事司兒童剝削和猥褻科、國際事務辦公室、司法計畫辦公室和法律政策辦公室，與美國各州、郡、聯邦和非政府機構和組織協調，其中包括美國郵政檢查局、國土安全部、移民和海關執法局以及美國特勤局、衛生與公共服務部、國防部、商務部、教育部、等等61項針對兒童的網路犯罪特別工作組以及許多其他地方和州機構和組織，該策略提供一個架構，界定國家目標與行動及衡量標準。","三、現行我國之防治政策僅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邀集各部會研議，而非明確且完善的國家級政策方略，早於2013年美國在台協會已有建議我國制定國家策略，可以在打擊網路兒童剝削上，再次為人權做出卓越貢獻，為避免我國兒童及少年受性剝削之受害人數再次劇烈攀升，應修正本法，制定我國之《防制剝削兒童國家策略》。","提案人：羅智強　　鄭天財Sra Kacaw","連署人：林國成　　陳雪生　　林思銘　　翁曉玲　　洪孟楷　　黃健豪　　鄭正鈐　　謝龍介　　林沛祥　　王鴻薇　　游　顥　　魯明哲　　廖先翔　　邱若華　　"],["委員羅智強等提案：","案由：本院委員羅智強、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有鑒於我國高度資訊化發展，新世代被稱為「數位原生代」，每日所接觸各類型平台之數位化服務多元、變化速度極快，惟處於啟蒙時期的兒少族群易深陷網路危機，就現行規範宣導課程時數之不足，爰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家扶基金會2023年所執行之「兒少網路社群使用習慣調查」發現，網路平台即使有標示「未滿18歲」警語，仍有超過2成的兒少會主點擊；4成兒少每天使用網路社群超過2小時。調查也顯示有1成6的兒少是在國小前就開始接觸網路社群，且約有160名兒少自述曾提供私密照，而國小中高年級學生就要面對網路霸凌、提供私密照的狀況，比例甚至高於國中生，顯見兒少有越早開始了解網路社群使用安全的需求，家長對於兒少的網路社群瀏覽內容的把關更需要高度的關注。","二、另參考2019年兒福聯盟所做調查，有高達82.7%的兒少有自己專屬的智慧型手機，平均10歲就有智慧型手機，近9成擁有社群媒體帳號，而有68.2%的兒少曾在網路上看過恐怖血腥、色情暴力等相關內容，有35.8%的兒少每週、甚至每天都會上傳影片。","三、有鑑於現階段之法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課程或教育宣導為每學年至少一次，綜合考量上述使用習慣與應用服務快速變遷，應將宣導與教育課程改為每學期辦理。","提案人：羅智強　　鄭天財Sra Kacaw","連署人：鄭正鈐　　吳宗憲　　林思銘　　黃健豪　　王鴻薇　　翁曉玲　　謝龍介　　游　顥　　林國成　　洪孟楷　　魯明哲　　陳雪生　　廖先翔　　邱若華　　"],["委員張宏陸等提案：","案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9人，鑒於我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通報被害人人數逐年增加，被害人亦有年輕化趨勢（被害人為未滿12歲者，自民國108年迄今，已成長3%），又近期發生「台灣N號房」社會事件，加害網站之結構，竟已形成性犯罪產業鏈，實屬社會不樂見之事。為遏止兒少性剝削狀態愈發嚴重，爰提升拍攝者、散布者及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之罰責，以避免助長此類犯罪之增生，保障兒少身心健全發展。爰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鑒於科技進步，網路之影響無遠弗屆，為盡速改正本法犯罪態樣，爰明定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限制瀏覽或移除與第四章犯罪有關之網頁資料。（修正條文第八條）","二、依據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通報被害人概況」統計，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通報被害人人數，民國108年為1,211人，111年已成長至2,280人，其中被害人係未滿12歲者，漲幅更達3%。近期我國發生「台版N號房」社會事件，顯示犯罪者已形成性犯罪產業鏈結構，實乃法所不容，爰提升罰金金額，以遏止兒少性剝削案件增生。（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三、參照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之說明，提升最輕本刑及罰金金額，加重對拍攝者之罰責。（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四、本條修正理由參照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之說明，提升最輕本刑及罰金金額，加重對散布者之罰責。（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五、本條修正理由參照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之說明，提升最輕本刑及罰金金額，加重對無正當理由持有性影像者之罰責。（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六、本條修正理由參照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之說明，提升最輕本刑及罰金金額，加重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之罰責。（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蘇巧慧　　黃　捷　　李柏毅　　陳培瑜　　徐富癸　　王美惠　　吳琪銘　　陳素月　　邱志偉　　陳俊宇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坤城　　羅美玲　　范　雲　　吳沛憶　　陳秀寳　　蔡易餘　　林俊憲　　"],["委員吳沛憶等提案：","案由：本院委員吳沛憶等21人，為杜絕支付對價而助長兒少性剝削犯罪之行為，故增訂需保留嫌疑人之交易資訊，並對明知有本條例所定引誘、媒介、強暴、容留等情形仍支付對價而持有性影像或觀覽性交、猥褻行為加重處罰，爰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於第八條第二項增訂交易資訊之保存。（第八條）","二、於第三十九條增訂第二項：明知有勸誘兒少或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及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或為營利而拍攝、製造之情形，仍支付對價持有時加重處罰。增訂第三項：持有之性影像涉及兒少死亡或重傷時則再加重。（第三十九條）","三、於第四十四條增訂第二項：明知有勸誘兒少或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及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或為營利等情形，仍支付對價觀覽性交、猥褻行為加重處罰。增訂第三項：性交、猥褻行為涉及兒少死亡或重傷時另加重之。（第四十四條）","四、因第三十九條與四十四條之項次變動而對其他條文酌予文字調整。（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三、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提案人：吳沛憶　　","連署人：陳亭妃　　黃　捷　　王美惠　　吳琪銘　　吳思瑤　　陳培瑜　　洪申翰　　黃秀芳　　邱志偉　　陳秀寳　　陳冠廷　　李柏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鍾佳濱　　沈伯洋　　許智傑　　范　雲　　林月琴　　王定宇　　張宏陸　　"],["委員吳思瑤等提案：","案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8人，鑑於現行法令對持有兒少性影像刑度不足，造成行為人重複持有、購買，顯見未達嚇阻犯罪之效，為保障兒少權益，爰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明定「觀覽」兒少性影像罪。（第三十九條）","二、提高拍攝、製造、散布、持有、購買等兒少性影像相關罪行之刑責。（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四條）","三、對兒少性剝削犯罪人之處遇，納入身心治療，並提高時數。（第五十一條）","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郭昱晴　　黃秀芳　　陳秀寳　　鍾佳濱　　黃　捷　　王正旭　　邱志偉　　張雅琳　　陳俊宇　　賴瑞隆　　洪申翰　　陳冠廷　　陳培瑜　　邱議瑩　　吳沛憶　　林宜瑾　　何欣純　　　　　　"],["委員黃秀芳等提案：","案由：本院委員黃秀芳、蘇巧慧、王正旭、洪申翰、陳俊宇、陳秀寳等17人，鑒於近期兒少性剝削事件頻傳，且性剝削事件已轉為集團式經營，且形成如產業鏈般之交易買賣型態，顯見現行法規有未完備之處，為保護兒童及少年福利、阻斷兒少性影像之傳播，爰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案人：黃秀芳　　蘇巧慧　　王正旭　　洪申翰　　陳俊宇　　陳秀寳　　","連署人：林淑芬　　陳培瑜　　陳　瑩　　林月琴　　何欣純　　劉建國　　鍾佳濱　　沈發惠　　羅美玲　　范　雲　　張雅琳　　　　　　　　　　　　"],["委員林淑芬等提案：","案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7人，鑑於近年兒少之性剝削影像案件數大幅增長，且因網路科技迅速發展，不肖人士多用通訊軟體、社群網站散布兒童、未成年性影像，對兒少被害人身心造成嚴重創傷和侵害。爰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重置、持有或支付對價觀覽納入定義以擴大保護對象範疇，增訂無正當理由支付對價而持有兒少之性影像處以有期徒刑。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將重置、持有或支付對價觀覽納入定義以擴大保護對象範疇。","二、增訂司法警察、檢察官得運用科技技術方式於網際網路巡查涉兒童或少年性影像犯罪嫌疑情事。","三、增訂無正當理由支付對價而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有期徒刑及罰金。","四、提高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之刑度及罰金。","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張雅琳　　李坤城　　張宏陸　　王美惠　　黃　捷　　陳培瑜　　陳冠廷　　陳秀寳　　陳俊宇　　郭昱晴　　王正旭　　王定宇　　林月琴　　洪申翰　　許智傑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蔡其昌等提案：","案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7人，鑒於數位技術普及造成兒少性剝削案件增加，根據衛生福利部調查，近三年兒少性剝削被害人數增加近八成（從1,879人增加至3,346人），其中以拍攝、製造、散布兒少性影像等案件居多（占總案件數85%），惟礙於法令，目前中央主管機關無法主動巡網並將相關網站封網；又對於付費觀看受性剝削兒童或少年的性影片者欠缺處罰，對兒童及少年之保護不周，爰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之一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主動巡網，期能及時下架兒少性影像，另亦將付費觀看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行為入法處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案人：蔡其昌　　","連署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陳秀寳　　張宏陸　　吳秉叡　　林月琴　　陳俊宇　　郭昱晴　　羅美玲　　黃　捷　　洪申翰　　陳素月　　沈伯洋　　王正旭　　陳培瑜　　陳冠廷　　"],["委員林楚茵等提案：","案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20人，鑒於我國現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於阻絕兒少色情之市場需求上仍有所不足，難達遏阻兒少性犯罪之目的，無法有效防制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顯有修法之必要。故藉由加重、增訂處罰持有、支付對價觀賞兒少色情行為、性影像等行為，達強化保障兒少權益之目的，爰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對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者，提高法定刑及罰金，並增訂支付對價而持有兒童或少年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以增加嚇阻犯罪之效果、防止社會對兒少性剝削容忍度之提升。（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二、對支付對價觀覽兒少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提高法定刑及罰金，並增訂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性影像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以更全面性的保護兒少免於性剝削之侵害。（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提案人：林楚茵　　","連署人：蔡易餘　　蘇巧慧　　沈發惠　　賴惠員　　劉建國　　邱議瑩　　李昆澤　　蔡其昌　　李坤城　　林宜瑾　　洪申翰　　陳　瑩　　吳琪銘　　鍾佳濱　　徐富癸　　許智傑　　陳培瑜　　邱志偉　　陳俊宇"],["委員賴瑞隆等提案：","案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為避免不特定兒童及少年之個人利益受侵害之危險，以達成防制、消弭以兒童或少年為性剝削對象之國家重大公益目的，對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者之行為和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應再提高處罰及進行相關輔導教育，爰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鑒於數位發展部已成立運作，並監管全國通訊、資訊、資通安全、網路與傳播等數位產業發展、統籌數位治理與數位基礎建設及協助公私部門數位轉型等相關業務，故數位發展部應納入本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一，以趨健全。（修正條文第三條）","二、性剝削加害人常透過其持有之兒童或少年性剝削製品誘拐兒童或少年，使更多兒童及少年受害，另性剝削加害人間也常透過交換已持有之性剝削製品以獲得更多相關違法製品，同時促使性剝削製品之供需關係存續。二○○○年聯合國訂立之「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問題之兒童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第三條（c）款即明確要求締約國將「製作、分銷、傳送、進口、出口、出售、銷售或擁有第二條所界定之兒童色情製品」納入刑法規範。故提高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刑事責任，俾利有效嚇阻。（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三、國內線上直播觀看影音方式已屬普遍，而以收取費用供人觀看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與持有兒少性剝削影像行為相類似，爰對於此類行為，亦隨本法第三十九條修正，調整刑度為二年以下，並將最高罰金調升為六十萬，以提高嚇阻效果，保護兒童及少年免於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及其身心健全發展。（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四、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中所謂輔導教育，僅為觀念或知識的認知教育，為減少再犯可能性、維護兒少福祉，爰比照性侵害犯罪防制法修正第一項，針對較為嚴重之加害人應接受身心認知治療。為落實輔導教育或身心治療之成效，增訂第二項，輔導教育或身心治療屆滿前，經評估認有繼續執行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經評估後延長輔導教育至多二十四小時。且參酌瑞典社會對兒少性剝削之探討經驗，卡羅林斯卡醫學院（Karolinska Institute）成立線上心理治療計畫，進行九週心理認知治療，協助犯罪行為人了解，學習控制自己的想法與行為，以免傷害孩童。（修正條文第五十一條）","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郭昱晴　　陳秀寳　　王美惠　　張宏陸　　許智傑　　賴惠員　　李柏毅　　陳俊宇　　吳思瑤　　林宜瑾　　范　雲　　林楚茵　　沈伯洋　　林月琴　　陳　瑩　　王世堅　　"],["委員陳秀寳等提案：","案由：本院委員陳秀寳、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邱志偉等26人，為保障我國兒童及少年之權益，避免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維護我國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發展；爰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調高對兒童及少年為性剝削相關犯罪行為之罰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日兒少遭性剝削影像、圖畫或語音於網路流傳猖獗，更有犯罪集團建立會員分級制度，高級會員可以指定兒少性影片之內容，使兒少遭受性剝削之情形越來越嚴重，侵害兒少權益甚鉅。","二、支付對價觀覽兒少之性影像，將大力助長兒少遭受性剝削之風險，罔顧兒少權益。","三、為落實保障兒少權益，使兒少免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爰調高對兒少為性剝削相關犯罪行為之罰則，以防止不法人士利用不正手段引誘、威脅兒少進行性影像之拍攝、散布等一切侵害兒少權益之犯罪行為。","四、為保障我國兒童及少年之權益，避免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維護我國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發展；爰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調高對兒童及少年為性剝削相關犯罪行為之罰則。","提案人：陳秀寳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邱志偉　　","連署人：陳培瑜　　何欣純　　張宏陸　　吳秉叡　　王美惠　　郭昱晴　　林月琴　　黃　捷　　陳冠廷　　陳素月　　李昆澤　　洪申翰　　王正旭　　張雅琳　　蔡易餘　　陳俊宇　　吳思瑤　　黃秀芳　　羅美玲　　李坤城　　吳琪銘　　林俊憲　　蔡其昌　　"],["委員張嘉郡等提案：","案由：本院委員張嘉郡、丁學忠、陳菁徽、顏寬恒、羅廷瑋、鄭天財Sra Kacaw、黃健豪等23人，鑒於現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僅針對「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者懲處，然「購買」兒少性影像等相關物品是創造市場需求，應同時列入禁止之行為加以懲處，並提高針對兒少性剝削之最低量刑，爰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增列「購買」為構成兒童或少年性剝削行為之定義。","二、行為人購買兒少相關之性影像或物品亦會導致該類物品增加拍攝、製造等相關行為之可能性，其侵害之程度應與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等視，故將購買納入第一項犯罪行為類型予以處罰，以保護兒童或少年被害人。","三、原規定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 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為兩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提案人：張嘉郡　　丁學忠　　陳菁徽　　顏寬恒　　羅廷瑋　　鄭天財Sra Kacaw　　　黃健豪　　","連署人：賴士葆　　許宇甄　　王鴻薇　　黃　仁　　陳雪生　　邱鎮軍　　高金素梅　林國成　　黃建賓　　翁曉玲　　林沛祥　　吳春城　　楊瓊瓔　　麥玉珍　　謝龍介　　游　顥　　"],["委員李彥秀等提案：","案由：本院委員李彥秀、游顥、洪孟楷、徐巧芯等16人，有鑑於未成年人性影像氾濫嚴重，更有不肖人士創建網站散布，除影像內容外，更涉及兒童及少年之個人資料或社交帳戶資訊，故製作、散布或持有相關性行為影像者，已造成兒童及少年人身安全之潛在風險，現行條文雖有輔導教育之機制，然無論是與兒童及少年為性行為、拍攝、散布或持有觀看兒童及少年之性影像、均有可能係「戀童癖」或「非典型戀童癖」患者，參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相關規定，針對有罪判決確定者評估是否需身心治療或強制治療等處遇，以防杜犯本法之人因未進行相應治療而導致日後再犯，另針對緩起訴確定者亦應比照進行身心治療之處遇方式，爰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來散布或販賣兒童及少年性影像之行為日益嚴重，亦有網站除販賣性影像之外，另依據會員等級提供未成年人之社交帳號資訊，致使現實中之兒童及少年承擔潛在之人身安全風險，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行為人，依據研究指出可能係「戀童癖」或「非典型戀童癖」患者，而此類之人目前除刑責外，僅有四到五十小時之輔導教育，明顯難以矯治行為人之行為，而無法有效降低再犯風險。","二、爰此比照性侵害防治法之規定，將輔導教育期限定為三年以下，並應於輔導教育期限內評估受教育人是否有接受身心治療之必要，如評估後須進行身心治療，則轉而進行身心治療之相關程序，另針對拒不履行身心治療之行為人處以一年以下之刑罰。","三、於身心治療期間，經評估後如再犯風險仍高，則可送請檢察官依刑法九十一條之一聲請強制治療或檢具相關評估報告聲請法院裁定命其強制治療。","四、犯前述之罪而遭緩起訴確定者，應準用輔導教育及身心治療之相關規定，以確保其行為已受矯正。","提案人：李彥秀　　游　顥　　洪孟楷　　徐巧芯　　","連署人：楊瓊瓔　　馬文君　　陳菁徽　　廖先翔　　林德福　　林思銘　　陳永康　　徐欣瑩　　邱鎮軍　　羅智強　　林沛祥　　牛煦庭　　"],["委員羅廷瑋等提案：","案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鑒於非法偷拍性影像販賣事件及兒虐事件頻傳，雖我國已有《刑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性暴力防制四法，惟相較於其他各國法律，本國於現行條文對製造、散布、持有兒少性私密影像罰則過輕，難以達遏阻犯罪、立即保護兒少之效，同時應合理排除虛擬產物、圖畫等二次元創作受限制之適切性，爰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提高相關罰則，犯案首謀依犯罪情形最高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其幫助犯或向犯罪者購買、觀看、引誘、容留、招募、媒介、協助者，將最輕本刑提高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二、《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旨在保護兒少個人法益，目前無實證研究與在地經驗支持其觀看色情兒少動漫會對真人兒少採取實際行動之論點，為避免動漫繪圖等相關創作產業族群權益受損，爰修正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以真人所繪製之色情圖畫及電磁紀錄生成之擬真色情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聚焦管理真人所繪製之色情圖畫及電磁紀錄生成之擬真色情圖畫。","提案人：羅廷瑋　　","連署人：林德福　　徐巧芯　　邱鎮軍　　黃　仁　　廖先翔　　顏寬恒　　張智倫　　盧縣一　　林沛祥　　涂權吉　　鄭正鈐　　廖偉翔　　吳宗憲　　林思銘　　陳超明　　　　　"],["委員翁曉玲等提案：","案由：本院委員翁曉玲、洪孟楷、羅智強、羅廷瑋、許宇甄、林沛祥等22人，有鑑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自公布施行後，對於兒少性剝削之案件仍未減少，加上近年的南韓N號房事件以及稱之為臺版N號房之「創意私房」平台等仍猖獗，據此下載而持有兒少相關性影像者仍不在少數。顯見現行法對於持有、觀覽兒少性剝削影像行為之處罰仍屬過輕，難以達成嚇阻之效。另依現行規定僅施以刑罰及輔導教育，恐無法有效阻絕再犯，於必要時，宜再要求其接受身心治療或心理輔導，爰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俾保護兒童及少年之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本法第三十九條已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修正時，對於持有兒少性影像者科以刑罰。然依關於打擊兒童性虐待、性剝削和兒童色情製品的歐盟2011/93指令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獲取或持有兒童或少年之色情製品者，最重應處至少一年之有期徒刑。另參考歐洲各國法，如德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與奧地利刑法對於單純持有兒童或少年色情刊物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法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對習慣性近用或於線上通訊服務以付費方式換取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獲取或持有十五歲以下（即該國之性同意年齡）之未成年色情製品，更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七萬五千歐元罰金，規範皆更加嚴格。從而，參酌現行法第三十八條關於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之規定，加重本條之刑度至二年以下，且刪除拘役及單純科以罰金之處罰。（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二、按關於打擊兒童性虐待、性剝削和兒童色情製品的歐盟指令2011/93第四條第四項之規定，故意觀覽兒童色情表演之最高刑度應為至少二年之有期徒刑，或於已達兒童同意性行為之年齡時，至少一年之有期徒刑。按實務上多透過線上方式收取費用供人觀看兒少性交、猥褻行為，涉與人數眾多，不僅對受剝削者造成嚴重影響，亦是對相關行為之不當促進與鼓勵。參考同法第三十一條以下規定之刑度，爰加重刑度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刪除拘役及單純科以罰金之處罰。（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三、依現行法，若犯製作、拍攝、散布與持有兒少性影像之罪，經判決有罪或緩起訴處分確定者，僅需接受輔導教育。而系爭輔導教育，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僅涉及性剝削防治教育課程或教育宣導內容，對上述行為人難以達到犯罪防治之目的。故參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關於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之規定，必要時，應令其接受身心治療、心理輔導。（修正條文第五十一條）","四、並因應第五十一條之修訂，增訂身心治療、心理輔導之對象、方式、內容等規定，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法務主管機關以辦法定之。（修正條文第五十三條）","提案人：翁曉玲　　洪孟楷　　羅智強　　羅廷瑋　　許宇甄　　林沛祥　　","連署人：謝龍介　　傅崐萁　　陳雪生　　林思銘　　陳玉珍　　邱若華　　廖先翔　　馬文君　　丁學忠　　邱鎮軍　　林德福　　林國成　　羅明才　　楊瓊瓔　　高金素梅　陳永康　　　　　　　　　　　　"],["委員洪孟楷等提案：","案由：本院委員洪孟楷、羅廷瑋、游顥、黃健豪等19人，有鑑於製造、散布及持有兒少性剝削影像之犯行層出不窮，嚴重侵害兒少身體隱私、導致兒少身心創傷，顯見現行罰則無法彰顯保護兒少健康安全之立法宗旨。為嚇阻潛在犯罪、瓦解共犯結構，爰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強化保護兒少權益，防制兒少遭性剝削、遏止兒少性影像散布所衍生之危害。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拍攝、製造性剝削影像等不法行為仍層出不窮、難以根除，現行刑罰嚇阻力仍有提高之必要。為加強防制兒少遭性剝削、遏止兒少性影像散布等犯罪行為，針對拍攝、製造兒少色情，將刑度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提高至最多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而拍攝、製造兒少色情，將刑度提高至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提高至最多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而拍攝、製造兒少色情，罰金提高至最多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二、散布行為得使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隨時瀏覽該兒少性剝削之影像、圖畫或語音等相關記錄，進而造成二度傷害。尤其數位科技發展、犯罪集團猖獗，散布者容易成為不法社群或平台的來源提供途徑之一。為嚇阻潛在犯罪、瓦解共犯結構，爰提高刑度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少色情，將刑度提高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散布、播送、交付或公然陳列而持有前項物品，將刑度提高至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三、持有兒少性剝削影像之行為，使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得以保存該兒少色情，惟兒少性剝削之記錄將導致被害兒少創傷，亦不利其身心健全發展。持有兒少性影像及相關製品之現象所在多有，顯見現行法之罰則與兒少保護之意旨難以相符。配合第三十八條刑度之修正，爰將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之刑度提高至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最高新臺幣一百萬元之罰金。另配合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之修正，刪除第二項有關「接受輔導教育」之規定，明定持有兒少性相關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之行為人，除課予行政罰以外，亦須接受輔導教育或身心治療。（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四、付費觀看兒少性行為或性影像，等同鼓勵、間接促成兒少性剝削影像供需市場。現行條文僅規範付費觀看兒少性行為，未納入付費觀看兒少性影像，若涉及購買觀看性影像之行為，恐無法以本條類推適用。爰明定付費觀看兒少性行為及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五、現有《兒童及少年權利保障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均有針對加害人蒐集建立資料庫之相關法源，惟目前尚無針對兒少性剝削犯罪者建立資料庫，僅得於司法院判決書系統公開查閱之。爰明定違反本法經判決有罪確定者，主管機關得依法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統一建立專屬搜尋系統，以利加強犯罪之嚇阻，並防止他人再度受害之可能。（增訂條文第四十五條之二）","六、基於「再犯預防」的思維模式，透過專業工作者企圖改變性犯罪者的認知、行為甚至人格狀態，藉以提升「自我控制」的程度，而達到「防止再犯」為終極性的價值目的。爰修正本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明定對犯行者實施輔導教育或身心治療，另針對不接受及拒不完成時數者，罰鍰由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提高至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修正條文第五十一條）","提案人：洪孟楷　　羅廷瑋　　游　顥　　黃健豪　　","連署人：萬美玲　　葛如鈞　　林倩綺　　鄭正鈐　　徐巧芯　　高金素梅　牛煦庭　　徐欣瑩　　馬文君　　邱鎮軍　　張智倫　　林思銘　　楊瓊瓔　　林德福　　羅智強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為保障我國兒童及未成年人之權益，並為嚇阻針對兒少之性犯罪，爰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下稱本條例）於民國八十四年八月十一日公布施行迄今，歷經數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於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五日公布施行。惟本法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施行後，我國仍有網路論壇持續以販售、散布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且持有、甚至參與販售、散布兒童或少年性影像者不乏我國知名男性演藝人員。顯現民國一百十二年之修法之嚇阻力仍然有限。為強化我國對兒少權益之保護，並對違反本法規定之人予以最嚴厲之刑事及行政制裁以及後續日常生活之管控，爰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一、配合本法修正，增訂行為人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二、配合釋字第六一七號解釋，修正「羞恥」相關定義；並拉高本法罰則。（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條及第四十四條）","三、授權中央警政主管機關蒐集行為人之相關資料。（增訂條文第五十二條之二）","四、授權中央警政主管機關建立全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資料庫。（增訂條文第五十二條之三）","五、就行為人應施行身心治療或強制治療部分，準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相關規定。（增訂條文第五十二條之四）","六、行為人經本條例所定之罪為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應限制其住居、施以科技設備監控，並應定期辦理登記、報到，且應接受司法警察定期或不定期查訪。（增訂條文第五十二條之五及第五十二條之六）","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黃珊珊　黃國昌　吳春城"],["主席：報告院會，本案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時間：113年6月5日（星期三）中午12時30分","113年6月19日（星期三）上午9時30分","地點：群賢樓802會議室、群賢樓801會議室","協商主題：","一、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6案。","二、逕付二讀：委員張嘉郡等23人、委員李彥秀等16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翁曉玲等22人、委員洪孟楷等19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蔡易餘等17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委員羅智強等16人（2案）、委員張宏陸等19人、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吳思瑤等18人、委員黃秀芳等17人、委員林淑芬等17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陳秀寳等26人、委員蔡其昌等17人、委員林楚茵等20人分別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9案。","協商結論：","一、協商通過條文：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如附件。","二、維持現行條文：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五條。","三、不予增訂：委員廖偉翔等17人提案第四十一條之一、委員洪孟楷等19人提案第四十五條之二、委員李彥秀等16人提案第五十一條之二及第五十一條之三、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第四章之一章名及第五十二條之二至第五十二條之六。","四、其餘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五、條次及援引條次，授權議事人員調整。","六、立法說明如有需要補充或調整部分，授權行政機關處理。","七、增列附帶決議4項，如附件。","八、檢附本案立法說明1份。","協商主持人：王育敏","協商代表：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蘇清泉　　　陳菁徽　　　廖偉翔　　　翁曉玲　　　許宇甄　　　徐巧芯　　　涂權吉　　　羅智強　　　萬美玲　　　黃健豪　　　王鴻薇　　　柯志恩　　　羅廷瑋　　　黃建賓　　　李彥秀　　　賴士葆　　　張嘉郡　　　葛如鈞　　　盧縣一　　　邱鎮軍　　　柯建銘　　　吳思瑤　　　莊瑞雄　　　林月琴　　　黃秀芳　　　王正旭　　　劉建國　　　范　雲　　　黃　捷　　　蔡易餘　　　林宜瑾　　　陳亭妃　　　郭昱晴　　　沈伯洋　　　陳培瑜　　　何欣純　　　張雅琳　　　林淑芬　　　黃國昌　　　黃珊珊　　　吳春城　　　陳昭姿"]],"agenda":{"page_end":290,"meet_id":"院會-11-1-22","speakers":["韓國瑜","江啟臣","王育敏","范雲","羅廷瑋","林月琴","陳菁徽"],"page_start":1,"meetingDate":["2024-07-12"],"gazette_id":"1137108","agenda_lcidc_ids":["1137108_00002"],"meet_name":"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紀錄","content":"討論事項\n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條至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第\n二十八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一條、第\n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五條條文─ 完成三讀─","agenda_id":"1137108_00001"}},"transcript":{"pyannote":[{"speaker":"SPEAKER_00","start":7.3209687500000005,"end":7.92846875},{"speaker":"SPEAKER_00","start":9.36284375,"end":9.970343750000001},{"speaker":"SPEAKER_00","start":12.214718750000003,"end":12.73784375},{"speaker":"SPEAKER_00","start":16.26471875,"end":17.26034375},{"speaker":"SPEAKER_00","start":20.09534375,"end":22.778468750000002},{"speaker":"SPEAKER_00","start":23.58846875,"end":30.23721875},{"speaker":"SPEAKER_00","start":30.38909375,"end":39.87284375},{"speaker":"SPEAKER_00","start":40.22721875,"end":93.41721875},{"speaker":"SPEAKER_00","start":93.83909375,"end":99.20534375000001},{"speaker":"SPEAKER_00","start":99.35721875,"end":101.02784375},{"speaker":"SPEAKER_00","start":101.41596875,"end":138.08534375000002},{"speaker":"SPEAKER_00","start":139.18221875,"end":140.71784375000001},{"speaker":"SPEAKER_00","start":140.92034375,"end":162.75659375},{"speaker":"SPEAKER_00","start":162.89159375,"end":167.63346875000002},{"speaker":"SPEAKER_00","start":168.07221875000002,"end":169.32096875000002},{"speaker":"SPEAKER_00","start":170.04659375,"end":195.86534375000002},{"speaker":"SPEAKER_00","start":196.21971875,"end":215.94659375},{"speaker":"SPEAKER_00","start":216.25034375,"end":227.16846875000002},{"speaker":"SPEAKER_00","start":227.55659375000002,"end":233.22659375},{"speaker":"SPEAKER_00","start":233.51346875000002,"end":234.57659375000003},{"speaker":"SPEAKER_00","start":235.21784375000001,"end":247.84034375000002},{"speaker":"SPEAKER_00","start":247.99221875,"end":335.82659375000003},{"speaker":"SPEAKER_01","start":278.75534375,"end":279.14346875},{"speaker":"SPEAKER_00","start":337.64909375,"end":337.96971875}],"whisperx":[{"start":7.461,"end":7.902,"text":"所有院會的委員們"},{"start":23.892,"end":45.528,"text":"這次有關於兒少性剝削防治條例再次的修法主要是今年的4月發生了藝人黃子嬌她持有多部的未成年性影像也引發社會高度的關注那雖然兒少性剝削防治條例在去年1月才剛完成修法"},{"start":46.068,"end":62.749,"text":"但是因為今年所爆發的事件讓大家看到上次的修法仍然存在有漏洞所以需要繼續的修法那因此這一次呢包括委員會就高達36案的提案"},{"start":63.289,"end":87.468,"text":"近乎二讀有高達19案總共有55案表示在立法院裡面委員們是高度關注整個兒少性剝削防治條例的修法也紛紛提出了自己的修法意見跟看法而這個議題我們也看到了在2020年兒少性剝削犯罪的案件數有1239件2022年已經上升到1628件"},{"start":91.591,"end":96.615,"text":"因此本席擔任衛環委員會的召委就立刻召集排案。在4月29日就在衛環委員會進行了詢答跟開始逐條的審查。5月1日送出了委員會"},{"start":117.093,"end":137.769,"text":"並歷經了6月5日、6月19日兩次的黨團協商終於彙整了各方的意見把《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的草案送進院會即將完成二、三讀而這次我們整個的修法有幾個非常重要的重點第一個包括"},{"start":139.23,"end":159.539,"text":"我們賦予主管機關在24小時之內要主動下架相關的兒少性影像的影片並可以主動的去封網禁止接取這個目的就是要即使阻止兒少性剝削的影像再持續的散佈對兒少造成傷害"},{"start":160.539,"end":172.151,"text":"這是在修法的第一個大的重點第二個重點呢也將納入無故從事持有支付對價關攬犯罪的樣態把它納入這個處罰的樣態犯罪的樣態"},{"start":178.204,"end":201.074,"text":"並且加重罰則。所以這一次包括像你如果是支付對價關懶這樣一個犯罪的話要加重相關的刑法要處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可以十萬以上、一百萬以下的罰金這個也是社會各界希望可以加重處罰"},{"start":203.075,"end":222.246,"text":"這次也特別完成了相關的修法第三點是我們賦予主管機關應該要有更明確的權責跟任務也增設了被害人性影像數位鑑識資料庫第四點是我們去加強了法務及警政主管機關要加強訓練專業人員"},{"start":225.134,"end":254.08,"text":"那提升他們的敏感度並可以未來再查辦類似的案件可以更有效的來處理那第五點呢是本期這邊特別重視的應該要去強化高中以下我們的這個兒少本身對於這個兒少性剝削議題的認識並懂得進一步保護自己所以呢學校他應該每學期至少要安排兩小時的課程"},{"start":254.873,"end":278.838,"text":"給孩子充分的、完整的教育讓他們提高自我保護的意識同時各級學校跟幼兒園的教職員工、教保人員也要實施相關的教育跟宣導我們希望透過這樣子從前端的預防宣導教育給孩子一個更好的認知然後也給他們更好的環境"},{"start":279.568,"end":305.697,"text":"那這一次的整個修法的過程我要特別感謝立法院不分朝野委員大家共同的提案跟參與討論也要特別謝謝我們的主管機關衛福部、法務部、警政署還有司法院在修法過程當中共同的參與更要謝謝我們衛環委員會裡面辛苦的工作同仁在多次的會議當中包括今天也是條登業戰"},{"start":306.657,"end":335.192,"text":"跟著大家一起要把這個修法的工作完成那本期希望透過這一次我在衛環委員會擔任召委然後把兒少性剝削防治條例可以順利的整合各方的版本跟意見今天送到院會來即將完成二、三讀那我們的目的只有一個希望可以未來去減少兒少性剝削案件的發生保護兒少不要被侵害以上謝謝"},{"start":337.726,"end":337.748,"text":"啊!"}]}},"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