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54797"],"data":{"IVOD_ID":154797,"IVOD_URL":"https://ivod.ly.gov.tw/Play/Clip/1M/154797","日期":"2024-07-16","會議資料":{"會議代碼":"院會-11-1-22","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屆":11,"會期":1,"會次":22,"臨時會會次":null,"種類":"院會","標題":"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影片種類":"Clip","開始時間":"2024-07-16T16:21:57+08:00","結束時間":"2024-07-16T16:24:08+08:00","影片長度":"00:02:11","支援功能":["ai-transcript","gazette"],"video_url":"https://ivod-lyvod.cdn.hinet.net/vod_1/_definst_/mp4:1MClips/db3749a3c7351fa7725c2d64b334e3ddb49a0c6dcc45fc3aad23f9b49b70f1d51b0042045124b01f5ea18f28b6918d91.mp4/playlist.m3u8","委員名稱":"吳思瑤","委員發言時間":"16:21:57 - 16:24:08","會議時間":"2024-07-16T09:00:00+08:00","會議名稱":"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事由：一、討論事項：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陳亭妃等16人分別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案；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1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請審議案；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請審議案；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1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請審議案；本院委員羅廷瑋等22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請審議案；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請審議案；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請審議案等51案。\n二、7月12日上午9時至10時為國是論壇時間。\n三、7月16日下午5時至6時為處理臨時提案時間。）","gazette":{"lineno":235,"blocks":[["吳委員思瑤：（16時22分）主席、各位同仁。在探討NCC委員的產生，包括行政部門的任命權以及立法院行使同意權，我們不得不回到大法官解釋第613號的規範，其中有一段，我想分享給大家：基於權力分立原則，行使立法權之立法院對行政院有關通傳會委員之人事決定權固非不能施以一定限制，以為制衡，惟制衡仍有其界限，除不能牴觸憲法明白規定外，亦不能將人事決定權予以實質剝奪或逕行取代之。就是這個613號的釋字案，我們在委員會、在朝野協商，透過充分的論述、討論、對話，終於阻卻了國民黨原始要以政黨比例來提名委員的任命，乃至於剛剛民眾黨團的公視模式沒有在這次修法入法，我們予以肯定，我們擋下了違憲的條文。但是剛剛所通過的國民黨的修正動議，第一項規定通傳會委員的連任限制，以及刪除第五項有關延任的規定，事實上都對於NCC的職權行使造成扞格，NCC首重於通訊傳播產業監理的經驗傳承，實在不宜訂定再任的限制，可以擔任NCC委員的都是長期在相關領域有相當長才，有業界、有學術的基底，但是因此來限制了他們的延任，這非常不智，也相當可惜。至於過渡的條款絕非在野黨所解釋的萬年條款，是為了基於穩定NCC的日常運作來重視臺灣的通訊民生，所以說這次的修法非常遺憾，但是未來希望在野黨如他們所說的，不再阻卻NCC的人事同意權，希望能夠履行我們立法委員應負的職責，讓NCC的委員能夠完成投票，讓他們同意權的行使能夠順利，謝謝。"],["主席：謝謝吳思瑤委員的發言。","報告院會，各黨團推派委員均已發言完畢。","報告院會，我們進入討論事項第三十五案本院委員翁曉玲等人建請院會決議將郭國文委員移送紀律委員會一案。","報告院會，本案因尚待協商，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報告院會，我們進入討論事項第四十一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本案經本次會議決議：協商後提出本次會議處理。","報告院會，本案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時間：113年7月5日（星期五）下午5時31分","113年7月15日（星期一）下午3時10分","地點：議場三樓會議室、紅樓302會議室","協商主題：","一、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育敏等19人、委員蘇清泉等28人及國民黨黨團分別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逕付二讀：委員謝衣鳯等21人、委員楊瓊瓔等26人分別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協商結論：","一、第六十二條，維持現行條文，並主決議如附件。","二、審查會保留3項附帶決議，不予處理。","三、新增附帶決議4項，通過如附件。","協商主持人：韓國瑜　　　江啟臣","協商代表：羅智強　　　張嘉郡　　　柯建銘　　　吳思瑤","楊瓊瓔　　　莊瑞雄　　　王育敏　　　傅崐萁","王正旭　　　洪孟楷　　　許宇甄　　　廖偉翔","陳　瑩　　　黃國昌　　　林思銘　　　黃珊珊(代)","林月琴　　　邱鎮軍　　　鄭正鈐　　　牛煦庭","吳春城(代)　陳昭姿　　　蘇清泉　　　劉建國","張智倫　　　徐欣瑩　　　徐巧芯　　　盧縣一","陳菁徽　　　羅廷瑋　　　陳亭妃　　　蘇巧慧","主決議","為改善醫療環境，維護醫事人員專業權益，衛生福利部應進行健保改革具體措施，於114年6月30日前達到平均點值一點0.95元，以維護全國醫事人員權益。","提案人：廖偉翔　　陳　瑩　　林月琴　　蘇巧慧　　陳亭妃　　王正旭　　傅崐萁　　黃國昌　　牛煦庭　　洪孟楷　　楊瓊瓔　　許宇甄　　陳菁徽　　陳昭姿　　林思銘　　林憶君　　王育敏　　陳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蘇清泉　　柯建銘　　盧縣一　　張智倫　　徐巧芯　　吳思瑤　　黃健豪　　羅廷瑋　　莊瑞雄　　","附帶決議","有鑑於我國社會發展和人口結構的快速變遷，導致醫療需求的大幅增加，使得現行的醫療體系和健保給付制度面臨許多挑戰和壓力。為確保國人享有高品質的醫療服務，同時落實賴清德總統選舉時之宣示，確有必要召開一次全國擴大會議，研討並推動醫療體系優化與健保給付制度的改革。為提升醫療服務質量、改革健保給付制度、提升醫療服務水平及給予國人可長可久的醫療品質。爰要求行政院應召開跨部會醫療改革會議，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及相對應之期程，以回應國人的期盼，並落實本次修法的意旨。","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傅崐萁　　羅廷瑋　　蘇清泉　　洪孟楷　　陳昭姿　　黃健豪　　林憶君　　林思銘　　廖偉翔　　林國成　　陳菁徽　　許宇甄　　王育敏　　","附帶決議","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1條第4款規定，指示藥品不屬於健保給付範圍。惟健保開辦初期，考量醫師醫療與民眾就醫習慣，讓公勞保時代給付之指示藥品暫時繼續給付，但要求保險人應逐步檢討，並縮小該類品項之支付範圍，但迄今健保署仍在給付800多項指示藥品。為健全健保財政體質，爰要求衛福部針對指示藥退出健保給付擬訂時程表，三個月內提交該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議。","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黃珊珊　　陳昭姿　　林憶君　　林國成　　","黃健豪　　","附帶決議","有鑒於健保給付點數於扣除醫療機構營運成本、各類行政費用及設備費用後，應用於醫事人員待遇提升，而2015年起健保署曾為鼓勵醫院重視護理照護，提高住院病人醫療照護品質，推動護病比與健保支付連動之機制，立意良善，但成效仍相當有限。故為確保醫療機構將一定比率之收入盈餘用於提升醫事人員之薪酬待遇，避免部分醫療機構轉作他用而有悖於本次修法初衷，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另訂或修訂相關法規，規範健保點值保障之範疇應優先用於提升醫事人員之薪酬待遇，以落實本次修法之意旨。","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黃珊珊　　陳昭姿　　林憶君　　林國成　　","黃健豪　　","附帶決議","有鑑於90年代行政院衛生署為解決藥費支出過高之問題，修改全民健康保險法，制定藥價基準制度，要求醫療機構向藥商採購藥品時，於藥價基準內與藥廠進行議價，並將藥價殺低，藥價差額歸醫院享有方式，卻衍生藥商惡性競爭，且醫療機構變相依賴「藥價差」，成為另一個藥價困境，並可能間接造成部分醫療機構以利潤為本進行開藥，導致不必要之用藥不斷增加。根據醫藥界之估算，我國藥價差每年已達約新台幣七百億元之譜，此肇因於健保目前利益分配不符合公平原則所致，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借鑒日本之做法，一年內制定藥價調整機制並與醫藥界溝通，逐步達成合理藥價。","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黃珊珊　　陳昭姿　　林國成","黃健豪"]],"agenda":{"page_end":104,"meet_id":"院會-11-1-22","speakers":["韓國瑜","江啟臣"],"page_start":103,"meetingDate":["2024-07-16"],"gazette_id":"1137115","agenda_lcidc_ids":["1137115_00005"],"meet_name":"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紀錄","content":"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協商後處理─","agenda_id":"1137115_00007"}},"transcript":{"pyannote":[{"speaker":"SPEAKER_00","start":3.64221875,"end":16.90596875},{"speaker":"SPEAKER_00","start":17.27721875,"end":28.887218750000002},{"speaker":"SPEAKER_00","start":29.190968750000003,"end":37.32471875},{"speaker":"SPEAKER_00","start":37.94909375,"end":61.37159375},{"speaker":"SPEAKER_00","start":61.79346875,"end":76.79534375},{"speaker":"SPEAKER_00","start":77.52096875000001,"end":85.08096875000001},{"speaker":"SPEAKER_00","start":85.55346875000001,"end":100.26846875000001},{"speaker":"SPEAKER_00","start":100.48784375000001,"end":111.43971875000001},{"speaker":"SPEAKER_00","start":111.82784375000001,"end":128.63534375}],"whisperx":[{"start":3.926,"end":19.242,"text":"主席各位同仁在探討NCC委員的產生包括行政部門的任命權以及立法院行使同意權我們不得不回到大法官解釋第613號的規範其中有一段我想分享給大家"},{"start":20.063,"end":37.126,"text":"基於權力分立原則行使立法權之立法院對行政院有關通傳會委員之人事決定權故非不能施以一定限制以為制衡為制衡仍有其界限除不能抵觸憲法明白規定外亦不能將人事決定權予以實質剝奪或進行取代之"},{"start":38.027,"end":60.419,"text":"就是這個613號的釋字案我們在委員會在朝野協商那透過充分的論述、討論、對話終於阻絕了國民黨原始要以政黨比例來提名委員的任命乃至於剛剛民眾黨團的公式模式沒有在這次修法入法我們予以肯定我們擋下了違憲的條文"},{"start":61.88,"end":76.471,"text":"但是呢,剛剛所通過的國民黨的修正動議第一項規定通常會的委員他的連任限制以及刪除第五項有關嚴任的規定事實上都對於NCC的職權行使造成焊隔"},{"start":77.572,"end":99.858,"text":"NCC守重於通訊傳播產業監理的經驗傳承：實在不一定定在任的限制：可以擔任NCC委員的：都是長期在相關領域：有相當長才：有業界：有學術的基底：但是因此來限制了他們的嚴任：這是非常不智：也相當可惜"},{"start":100.638,"end":127.929,"text":"至於過度的條款：絕非在野黨所解釋的萬年條款：是為了基於穩定NCC的日常運作：來重視台灣的通訊的民生：所以說：這一次的修法非常遺憾：但是未來：希望在野黨如他們所說的：不再阻絕NCC的人事同意權：希望能夠履行我們立法委員應付的職責：讓NCC的委員能夠完成投票："}]}},"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