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60589"],"data":{"IVOD_ID":160589,"IVOD_URL":"https://ivod.ly.gov.tw/Play/Clip/1M/160589","日期":"2025-04-24","會議資料":{"會議代碼":"委員會-11-3-15-13","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屆":11,"會期":3,"會次":13,"臨時會會次":null,"種類":"委員會","委員會代碼":[15],"委員會代碼:str":["內政委員會"],"標題":"第11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影片種類":"Clip","開始時間":"2025-04-24T09:14:22+08:00","結束時間":"2025-04-24T09:15:57+08:00","影片長度":"00:01:35","支援功能":["ai-transcript"],"video_url":"https://ivod-lyvod.cdn.hinet.net/vod_1/_definst_/mp4:1MClips/5e1f7c3e1748c6e547f81aeca030ebb718c34ac1b6c9816348de7f242c34ed8dcbfaccc57ef64b895ea18f28b6918d91.mp4/playlist.m3u8","委員名稱":"蘇巧慧","委員發言時間":"09:14:22 - 09:15:57","會議時間":"2025-04-24T09:00:00+08:00","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事由：一、審查委員郭昱晴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二、審查委員黃健豪等16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三、審查委員徐巧芯等20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四、審查委員林岱樺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五、審查委員賴士葆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六、審查委員牛煦庭等16人擬具「住宅法第十條及第五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n七、審查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八、委員李彥秀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九、審查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十、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n十一、審查委員蘇巧慧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十二、審查委員牛煦庭等17人擬具「住宅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n十三、審查委員林思銘等21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n十四、審查委員李坤城等24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十五、審查委員徐欣瑩等26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n十六、審查委員馬文君等19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十七、審查委員高金素梅等27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n十八、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住宅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十九、審查委員吳沛憶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二十、審查委員林倩綺等23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n二十一、審查委員王鴻薇等16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二十二、審查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二十三、審查委員陳菁徽等18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二十四、審查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n二十五、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n\n(僅詢答，第二十一案至第二十五案如未經各黨團簽署不復議同意書則不予審查。)\n\n【4月23日及24日兩天一次會】）","transcript":{"pyannote":[{"speaker":"SPEAKER_00","start":3.3215937500000003,"end":25.832843750000002},{"speaker":"SPEAKER_00","start":26.153468750000002,"end":90.05909375},{"speaker":"SPEAKER_00","start":92.13471875,"end":94.51409375},{"speaker":"SPEAKER_00","start":94.69971875,"end":95.13846875}],"whisperx":[{"start":3.362,"end":25.629,"text":"主席戈同仁住宅法第一条开宗明义表示为保障国民居住权益健全住宅市场提升居住品质使全体国民居住于适宜之住宅且享有尊严的居住环境特制定本法其中第一条后段的使全体国民居住于适宜之住宅且享有尊严之居住环境是本席认为相当重要的核心理念"},{"start":26.289,"end":42.109,"text":"这个理念也因此接触于第四条制定而应提供40%以上的社会住宅与经济或社会弱势者的规定目的就是希望由政府提供具一定品质的社会住宅让弱势的民众也能住得舒适住得有尊严"},{"start":43.03,"end":67.162,"text":"但现行的住宅法第四条有关经济或社会弱势的规定虽纳入了身心障碍者的规定但未成年身心障碍者无法单独申请社会住宅其法定代理人或监务人若不符合经济或社会弱势之资格亦无法适用这样的状况显然有失立法意志有失公允"},{"start":67.802,"end":90.066,"text":"就此本席原理據住宅法第四條條文的修正草案在第二項第八款納入遇有未成年身心障礙者一人以上之規定補齊現行法規對於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的不足之處落實政府照顧弱勢族群促進社會和諧與公平之意旨也懇請各位立院同仁支持好謝謝蘇巧慧委員的提案說明"}]}},"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