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62546"],"data":{"IVOD_ID":162546,"IVOD_URL":"https://ivod.ly.gov.tw/Play/Clip/1M/162546","日期":"2025-06-17","會議資料":{"會議代碼":"院會-11-3-16","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3會期第16次會議","屆":11,"會期":3,"會次":16,"臨時會會次":null,"種類":"院會","標題":"第11屆第3會期第16次會議"},"影片種類":"Clip","開始時間":"2025-06-17T10:21:51+08:00","結束時間":"2025-06-17T10:24:09+08:00","影片長度":"00:02:18","支援功能":["ai-transcript","gazette"],"video_url":"https://ivod-lyvod.cdn.hinet.net/vod_1/_definst_/mp4:1MClips/d472bddf0126e86f44b63161d3303ab5497387f7ed61e3e6143f29c725d4fe59f82bc5d892225b265ea18f28b6918d91.mp4/playlist.m3u8","委員名稱":"葛如鈞","委員發言時間":"10:21:51 - 10:24:09","會議時間":"2025-06-17T09:00:00+08:00","會議名稱":"第11屆第3會期第16次會議（事由：一、討論事項：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事項第2案：「總統咨，為司法院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現有缺額7名，茲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定，提名蔡秋明、蘇素娥、蕭文生、鄭純惠、林麗瑩、陳慈陽、詹鎮榮7位為司法院大法官，並以蔡秋明為院長、蘇素娥為副院長，咨請同意案。」之院會決定，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42條規定提出復議，是否有當？請公決案等13案。二、6月13日上午9時至10時為國是論壇時間。三、6月17日下午5時至6時為處理臨時提案時間。）","transcript":{"pyannote":[{"speaker":"SPEAKER_00","start":7.45596875,"end":13.14284375},{"speaker":"SPEAKER_00","start":13.547843750000002,"end":15.539093750000003},{"speaker":"SPEAKER_00","start":15.99471875,"end":36.227843750000005},{"speaker":"SPEAKER_00","start":36.61596875,"end":117.90284375},{"speaker":"SPEAKER_00","start":118.20659375000001,"end":131.90909375},{"speaker":"SPEAKER_00","start":135.68909375,"end":137.10659375},{"speaker":"SPEAKER_00","start":137.51159375,"end":138.11909375000002}],"whisperx":[{"start":7.489,"end":36.036,"text":"好 主席各位先進媒體朋友大家好非常高興這一次運彩條例順利三讀通過過去我國在運動賽事上經常有可能因為遷讀的問題導致打假球的事件頻傳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價值對體育活動也造成了深遠的負面影響對社會和運動賽事的結果失去信任將導致觀眾流失青少年參與運營下降等等進而影響整體運動產業的永續發展和人才培育"},{"start":36.696,"end":60.991,"text":"因此要健全運動產業的發展勢必就要維護相關運動競技賽事的公平為此立法院在去年底修正了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條之三對於妨害運動賽事公平的人最重可處七年有期徒刑更可並科罰金如果意圖盈利最高更可處十年徒刑並科五千萬罰金以強化我國各項運動的防堵機制"},{"start":62.452,"end":82.29,"text":"避免非法簽賭再次的來傷害運動產業而運動競技賽事又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之投注標的這次透過修正運彩條例第21條以及第21條之一透過這樣的一個修正於21條第一項增列以"},{"start":82.85,"end":98.986,"text":"利誘方式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的公平者應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且得一顆罰金另外對於意圖營利犯所定所犯的第一項所定之罪者給予加重處罰"},{"start":100.627,"end":117.025,"text":"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病科罰金並參考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條第三項的規定增訂第三項明定因第一項行為而生加重結果者依所生結果加重其刑罰"},{"start":118.286,"end":131.02,"text":"另外我們也希望在這次的修法以後除了遏止不法事件以外也請體育署對於運動產業經營者及相關法人團體等在防制舞弊上提出相關條文的修正謝謝"}]},"gazette":{"lineno":748,"blocks":[["葛委員如鈞：（10時21分）主席、各位先進、媒體朋友，大家好。非常高興這一次運彩條例順利三讀通過。過去我國在運動賽事上經常有可能因為簽賭的問題，導致打假球的事件頻傳，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價值，對體育活動也造成了深遠的負面影響，對社會和運動賽事的結果失去信任，將導致觀眾流失、青少年參與意願下降等等，進而影響整體運動產業的永續發展和人才培育。","因此，要健全運動產業的發展，勢必就要維護相關運動競技賽事的公平。為此，立法院在去年底修正了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條之三，對於妨害運動賽事公平的人，最重可處七年有期徒刑，更可併科罰金；如果意圖盈利，最高更可處十年徒刑，並科五千萬罰金，以強化我國各項運動的防賭機制，避免非法簽賭再次的傷害運動產業。而運動競技賽事又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之投注標的，這一次修正運彩條例第二十一條以及第二十一條之一，透過這樣一個修正，於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增列以利誘方式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者，應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且得易科罰金；另外，對於意圖盈利而犯第一項所定之罪者給予加重處罰，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並參考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條之三第三項的規定，增訂第三項明定因第一項行為而生加重結果者，依所生結果加重其刑罰。","另外，我們也希望在這次修法以後，除了遏止不法事件以外，也請體育署對於運動產業經營者及相關法人團體等，在防制舞弊上提出相關條文的修正，謝謝。"],["主席：謝謝葛委員。","報告院會，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報告院會，依黨團共識，本日會議僅處理討論事項第六案至第八案，現已處理完畢，本次會議未有委員提出臨時提案，就不進行臨時提案之處理。","繼續處理復議案。","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5次會議報告事項第三十案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agenda":{"page_end":396,"meet_id":"院會-11-3-16","speakers":["江啟臣","黃國昌","麥玉珍","許宇甄","林倩綺"],"page_start":85,"meetingDate":["2025-06-17"],"gazette_id":"1145801","agenda_lcidc_ids":["1145801_00003","1145801_00004","1145801_00005"],"meet_name":"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6次會議紀錄","content":"討論事項\n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 完成三讀─","agenda_id":"1145801_00008"}}},"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