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63295"],"data":{"IVOD_ID":163295,"IVOD_URL":"https://ivod.ly.gov.tw/Play/Clip/1M/163295","日期":"2025-07-30","會議資料":{"會議代碼":"委員會-11-3-36-23","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屆":11,"會期":3,"會次":23,"臨時會會次":null,"種類":"委員會","委員會代碼":[36],"委員會代碼:str":["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標題":"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影片種類":"Clip","開始時間":"2025-07-30T13:02:25+08:00","結束時間":"2025-07-30T13:17:37+08:00","影片長度":"00:15:12","支援功能":["ai-transcript","gazette"],"video_url":"https://ivod-lyvod.cdn.hinet.net/vod_1/_definst_/mp4:1MClips/48c4565dccb30338864dbf6b3cc65f761cad4e4815db678b2d01411fa59e0ad6ccb487e2fda4bc7d5ea18f28b6918d91.mp4/playlist.m3u8","委員名稱":"麥玉珍","委員發言時間":"13:02:25 - 13:17:37","會議時間":"2025-07-30T09:00:00+08:00","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事由：邀請司法院副秘書長、法務部部長、行政院打擊詐欺指揮中心、衛生福利部、勞動部、內政部警政署率所屬相關單位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列席就「《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正施行迄今兩年，相關制度之檢討與策進；《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就被害人保護之成效與精進；如何強化《刑事訴訟法》、《國民法官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法律扶助法》相關法制，以完整保障被害人訴訟權益。並提供相關統計數據」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transcript":{"pyannote":[],"whisperx":[]},"gazette":{"lineno":1556,"blocks":[["麥委員玉珍：（13時2分）謝謝主席，有請部長。"],["主席：麻煩部長。"],["鄭部長銘謙：委員好。"],["麥委員玉珍：部長好。想要請教部長，去年12月我們民眾黨林國成委員揭露一件泰國移工在臺灣被三臺車撞死的悲劇，這三臺車，其中一車是酒駕、一車是無照駕駛，但最後苗栗地檢署對三名駕駛都以「不起訴」偵結，再議也以「無告訴代理人」為由駁回。在偵查的過程中，泰國辦事處也未接獲通報，最後家屬跨國求救，向林國成委員陳情才有得申訴，這顯示了我國的司法制度、勞權對於合法移工在臺灣的權利有很大的問題。請教部長，依據現行的法規在臺灣被撞死移工的家屬，是不是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中應該被保障的主體？是嗎？"],["鄭部長銘謙：這些外籍移工，如果有發生犯罪被害補償的原因以及條件，他是可以當作一個主體，這的確是沒有錯的。"],["麥委員玉珍：好，如果是的話，依據該法第六條第二項的規定：「警政機關針對犯罪被害人要告知警政偵辦重要進度、刑事偵、審程序及權益等事項。」請教一下，依照法條的解釋，你認為有沒有及於被害者家屬上述權利？有沒有？"],["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既然是警政主管機關，應該由警政主管機關來回答這個問題。"],["麥委員玉珍：好，所以我沒有點名誰，看誰可以回答這個問題，再來幫我們回應一下，這法條的解釋有沒有及於被害者的家屬？"],["黃副組長南山：委員好，被害人家屬是納入在裡面的。"],["麥委員玉珍：納入在裡面？"],["黃副組長南山：對。我們會……"],["麥委員玉珍：是在法條裡面？"],["黃副組長南山：對，因為當事人死亡，我們偵辦的進度就必須告知家屬。"],["麥委員玉珍：好，如果是這樣子，這個案子要告訴家屬，為什麼你們沒有告知？我要請教一下這樣一個案子，他在臺灣已經死亡了，但是偵辦的進度、程序、權益在實務上是如何告訴家屬的？你們怎麼去告訴家屬的？"],["黃副組長南山：報告委員，這件案件可能我們還要再了解一下，是不是容許我們了解以後再跟委員做報告？"],["麥委員玉珍：了解是去網路找資料嘛！所以這樣了解的話，我問你幹嘛？我自己找就好了。所以你們法條裡面就是有漏洞，法條裡面是規定要告知被害人，但沒有告訴家屬，所以被害人死掉了，你們就對三個駕駛人不起訴，因為無告訴代理人，你們沒有告訴他們的家人，也沒有告訴我們的臺辦，所以家屬才要跨國求救，但是你們竟然可以這樣子偵辦！簡單來說，我要問你，你有沒有……你現在說不知道，但我要比喻，我想要知道你有沒有在意、有沒有禁忌關於死的問題，有嗎？有禁忌嗎？我問你，你有禁忌嗎？"],["黃副組長南山：不會，沒有禁忌。"],["麥委員玉珍：沒禁忌我就講得比較白話一點，比如現在少子化，你是三代單傳，你被三臺車子撞死了，法律上只要告訴你就好，但你已經死了，要怎麼告訴你？寫信告訴你嗎？燒給你嗎？所以用什麼方法告訴你？但是現在法律上檢察官、法官就不用告訴家屬，這是法律上的漏洞，因為今天是修法，所以我為什麼要提出來，因為沒有代理人，三個撞死人的人最後無罪，或者沒有起訴，如果這樣子你接受嗎？這個就是我們要來陳情，要來跟你們講的問題，我們沒辦法去接受這樣子的法律，法律上是要告訴被害人，但是人已經死了，你要怎麼告訴他？但也沒有告訴家人，你們還在辯！","還有，語言溝通的問題，實際上是由警政署與翻譯人員負責，還是由外交部當地駐外辦事處聯絡？這一些的溝通都有SOP嗎？如何去辦理這樣的案子？難道需要辦事處去找立法委員才得申訴？這樣子的法律漏洞，不就是間接影響被害者再議的權益嗎？所以我們要能告知家屬，才不會讓無告訴代理人這樣荒唐的事情產生。我們希望你們能做得更好，你們都是法律人，但是你們辦案是這樣，所以我為什麼要這樣比喻，假如是你的話，你能接受嗎？這個是辦案的方式嗎？被害人的家屬……或者沒有代理人的話，就可以不起訴，可以這樣子辦案嗎？可以的嗎？我們希望真的是人民可以用到、又有保障再去修法，但是我們看到法律上是這樣子，所以我們請……其他人沒辦法回應，但我們部長很會「編」，來，你說一下。"],["鄭部長銘謙：如果有這個需要的話，我們就研議修法。"],["麥委員玉珍：好，謝謝部長。再來，我想要請教一下，現在根據我們法律，不管國籍為何，犯罪行為在我國領域內就犯罪被害者接受本法的保護，但是現在在臺灣有很多新住民移工，他們也是不能被忽略的，新聞也看到移工遭雇主虐待、性侵、性騷擾，由誰來告知被害人相關權益？他們的權益包含在第十五條裡面，明定生理、心理、醫療、申請被害補償等等補助，這個時候的語言溝通，實務上由誰來負責？還有訴訟程序中的陳述是誰來陪同？有沒有翻譯人員？這個部分想要請教一下。"],["鄭部長銘謙：請犯保協會的張董事長來回答。"],["麥委員玉珍：好，麻煩你。"],["張董事長斗輝：報告委員，基於人權保障無國界的理念，所以外國籍的被害人服務跟本國人民並沒有什麼不同，本會會基於保護服務以及經濟補助均有一致性的標準，沒有差別對待。","另外，我們非常重視有關於外籍被害的事件，所以我們在去年的7月1號跟今年的4月11號共召開兩次跨部會的會議，邀請警政署、外交部、陸委會、衛福部、勞動部等機關研商相關服務的議題。外國籍的被害人服務可能會面對聯繫的問題、語言的問題、家屬在臺停留時間的問題，以及法律事務委任代理的問題，我們會請各個分會透過警察、檢察機關提供協力或聯繫外國駐臺機構提供必要的協助另外，剛剛委員……"],["麥委員玉珍：這個聯繫或是業務我們都了解，因為我常常要去被害人保護協會在臺中那邊的分會求救，我每次都是這樣帶被害人去，這樣的過程我們都知道，但是我們想要的是，警政署、移民署、衛福部都有栽培翻譯人員，現在我們要的是被害人保護協會這邊有這樣的條件，但我們想要的是心理輔導也好，或者是性侵、性騷擾這樣隱私性的，對於隱私性的，你們怎麼做溝通？不能今天來就隨便抽一個人幫忙翻譯，下一次來又抽另外一個，已經是隱私了，所以我們要做這樣子的服務，你們有沒有想到心理輔導是一個心理師，但是翻譯人員不能常常換，我的意思是這樣，你們有沒有這樣子的協助跟處理？","上一次我們看到勞動部引進移工，去年有一位從事家事的移工，他遭受雇主性侵九個月又限制他的行動，你們社會處也沒有去訪視，對於這樣的案件，我們希望被害人保護協會，我們政府是半個政府了，對不對？我們希望真的落實服務及有效的幫助。我看到移工這樣被侵害，到最後由誰來提供翻譯跟協助呢？我常常帶被害人到法院，要去找被害人保護協會時，繞了好幾圈才進到裡面，針對送案的窗口，我們希望能修法跟保護，因為這個保護協會是幫助被害人，被害人就是弱勢，他們不知道要去哪裡找人協助，但是他們在遞案或者是在窗口的時候，你們被害人保護協會有沒有安排志工或者其他人在現場提供詢問或協助？如果他真的是被害人，你們是不是馬上就可以協助了？不要讓他們自己去找，或者是由知道的相關社團找到他們並協助，是不是可以在法院主動提供協助，而不是被動的讓各個單位去找你們，你們才來協助，那就慢一步了，有很多真的就沒辦法協助了。所以我們希望能夠保障被害人的權益，不要有語言的隔閡，還有不要漠視被害人的犧牲。","今天我們點出很多問題，希望各部會要跨部會協助，因為我看到相關的資料，大家說的都不一樣。我們希望這樣才能真正應用這個資源，政府有這樣的保障，要應用這個資源才能保障被害人的權益，跨部會是不是可以更積極來去做這件事？"],["張董事長斗輝：謝謝委員，剛剛委員所說我都非常贊同，另外也跟委員報告，其實我們目前在犯保協會各個分會已經有好幾件外籍移工不幸的一些事件，因為不適合在這邊揭露相關的個案……"],["麥委員玉珍：是。"],["張董事長斗輝：其實我們是跟保護本國人一樣的，甚至有一些不見得比對本國人保護的差，我就以幾年前的一件不幸事件──越南岸際浮屍，有十幾個人被害，雖然不符合犯罪被害保護扶助的對象，我們犯保也一樣去募款協助，這部分我想我們會盡力協助。"],["麥委員玉珍：我們都知道你們有這個功能，但我們就是沒有辦法看到它落實，我們希望更精進、更落實，法條裡面的服務機關當然要落實，我們要的是這樣，不是說你們沒有在做服務，我們是說更貼切、更落實的服務，這個就是我的建議，我親身帶很多人去被害人保護協會求助，這個就是我的經驗，還有我覺得不足的地方，謝謝。"],["張董事長斗輝：謝謝委員，我們會更加努力。"],["主席：現在請徐欣瑩委員、徐欣瑩委員，徐欣瑩委員不在。","接下來我們請陳冠廷委員。"]],"agenda":{"page_end":196,"meet_id":"委員會-11-3-36-23","speakers":["吳宗憲","黃國昌","陳培瑜","王義川","林倩綺","莊瑞雄","沈發惠","王鴻薇","翁曉玲","林國成","羅智強","李坤城","吳思瑤","陳昭姿","麥玉珍","陳冠廷","徐欣瑩"],"page_start":95,"meetingDate":["2025-07-30"],"gazette_id":"1146901","agenda_lcidc_ids":["1146901_00004"],"meet_name":"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content":"邀請司法院副秘書長、法務部部長、行政院打擊詐欺指揮中心、衛生福利部、勞動部、內政部警\n政署率所屬相關單位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列席就「《犯罪\n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正施行迄今兩年，相關制度之檢討與策進；《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就\n被害人保護之成效與精進；如何強化《刑事訴訟法》、《國民法官法》、《少年事件處理法》、\n《法律扶助法》相關法制，以完整保障被害人訴訟權益。並提供相關統計數據」進行專題報告，\n並備質詢","agenda_id":"1146901_00003"}}},"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