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63368"],"data":{"IVOD_ID":163368,"IVOD_URL":"https://ivod.ly.gov.tw/Play/Clip/1M/163368","日期":"2025-08-06","會議資料":{"會議代碼":"委員會-11-3-26-23","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3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屆":11,"會期":3,"會次":23,"臨時會會次":null,"種類":"委員會","委員會代碼":[26],"委員會代碼:str":["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標題":"第11屆第3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影片種類":"Clip","開始時間":"2025-08-06T09:36:04+08:00","結束時間":"2025-08-06T09:52:15+08:00","影片長度":"00:16:11","支援功能":["ai-transcript","gazette"],"video_url":"https://ivod-lyvod.cdn.hinet.net/vod_1/_definst_/mp4:1MClips/e1709aa86d7a0b9cb26c253c21e5023c74966a8fa7f8d77965171e6d6245711379e30822738802ac5ea18f28b6918d91.mp4/playlist.m3u8","委員名稱":"陳菁徽","委員發言時間":"09:36:04 - 09:52:15","會議時間":"2025-08-06T09:00:00+08:00","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事由：（上午）\n邀請衛生福利部部長、司法院、法務部、教育部、內政部警政署就「因應近期多起社會重大事件，檢討家庭暴力防治法民事保護令制度及執行缺失，強化保護令之作為」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n（下午1時30分）\n一、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n二、繼續審查委員林月琴等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n三、繼續審查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n四、繼續審查委員王育敏等24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n五、繼續審查委員邱若華等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n六、繼續審查委員黃捷等21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n七、繼續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n八、繼續審查委員李坤城等22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n九、繼續審查委員陳培瑜等19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n十、繼續審查委員郭昱晴等21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n十一、繼續審查委員陳素月等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n十二、繼續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n十三、繼續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9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n十四、繼續審查委員林淑芬等25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n十五、繼續審查委員王正旭等18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n十六、繼續審查委員吳沛憶等19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n十七、繼續審查委員游顥等17人擬具「兒童托育多元服務法草案」案。\n十八、繼續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n十九、繼續審查委員李彥秀等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n二十、繼續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n二十一、審查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n二十二、審查委員吳琪銘等19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n二十三、審查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n二十四、審查委員陳菁徽等17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n二十五、審查委員蘇巧慧等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n二十六、審查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n二十七、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n二十八、審查委員黃健豪等17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n二十九、審查委員洪孟楷等21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n【逐條討論】\n【第二十九案，如未經各黨團簽署不復議同意書，則不予審查】）","transcript":{"pyannote":[],"whisperx":[]},"gazette":{"lineno":385,"blocks":[["陳委員菁徽：（9時36分）謝謝主席，有請邱部長。"],["主席：請部長。"],["邱部長泰源：委員好。"],["陳委員菁徽：好，主席、部長。今天其實要討論的一件事情事關重大，也很希望部長可以幫我們就每一個面向去監督需要主責的主管機關做該做的事，為了加速您了解背景資料，我們先看一段影片。"],["邱部長泰源：是。","（播放影片）"],["陳委員菁徽：部長，為什麼我們今天會特別希望您可以勇於承擔？是因為柯委員開完這個記者會以後，馬上有第二例來陳情，這個醫生因為這樣的手術，在兩週之內已經有兩起併發症死亡，第二個案例更年輕，第二個案例是33歲的年輕女性，許許多多正派的減重代謝醫師也紛紛希望透過我跟您請命，所以我們接下來會藉由每一條、每一條來分析部長可以從哪些地方去做您的行政調查以及懲處。"],["邱部長泰源：是。"],["陳委員菁徽：首先我們來看，根據醫師法第二十條還有醫療法第二十二條，醫師收取費用應該要由醫療機關，另外應該要載明金額還有收據細項，以及不得違反收費標準，剛剛從影片中你已經很明顯地看到他違反收費標準。","我們接下來看，這個是他們許多病人自救團體，我們找得到的截圖，我們先看最左邊，部長，他寫到除了健保支付的橫隔膜疝氣修補手術以外，私底下要進行曠腸等等，要收14萬，14萬請匯款到下面就是醫師個人的帳戶跟他的名字。這邊你已經看到了，他有申請健保，所以我們要問的是，他是不是只有這例申請健保，私底下又跟病人收錢？還是你應該去調查他所有開過的手術是不是都同步申請健保，並且私底下跟病人收錢？","好，我們來看第二張截圖，第二張截圖他寫得很明顯，他說你跟先生兩人120萬，12月我幫你開，並且建立信仰跟信任。請問這有沒有嚴重的違反醫學倫理？除了金額極巨大以外，他沒有給收據，他也沒有給這120萬是什麼細項，再來他居然要對病人「建立信仰」，這是什麼意思？","好，我們看第三張圖，第三張圖他提到這個是專門為你買的剖腹器械10萬人民幣，我在盡力了，一直協調大陸那邊的工廠，因為我過去的時間是週末，他們沒有上班。這是不是也應該要請食藥署主動積極介入調查？他怎麼會私底下用人民幣幫病人購買器械，而且得意揚揚的在這個群組上面炫耀？我想知道衛福部有沒有啟動調查？健保署、食藥署、醫事司，這全部都牽扯這上面三個署，請問你們現在做了什麼？"],["邱部長泰源：報告委員，如果以列舉的這些事情，真的是有高度……我們必須要去調查，不管是醫師法、醫療法、健保法，只要有……"],["陳委員菁徽：還有食藥署。"],["邱部長泰源：還有器材的問題，當然，如果有任何不法的一定要嚴格辦理、依法辦理，絕不寬貸……"],["陳委員菁徽：是，那你們啟動……"],["邱部長泰源：我們必須要在這邊宣示，如果有這種情況一定要查到底，而且絕對不能再發生。當然，第一個，我相信、我也了解當地縣市衛生局都有澈底的去了解。另外，因為這個也進入司法偵查的過程，所以我們在某些細節大概也不能公布，但是衛福部一定去協助當地的衛生局從各個方面，不管是我們當地的健保分區組去調查，各方面一定去嚴格的調查，而且……"],["陳委員菁徽：部長，你剛剛聽我講已經牽涉三個署，當然也牽涉國稅局嘛，因為他私底下跟病人收費，有顧問費等等，他的金流到底是如何完全不明。再來，還有法務部，他牽涉的部門非常多，所以你沒有辦法去期待一個小小的地方政府衛生局可以做到這麼多的事情。所以接下來您還有一個很重要的任務，這位醫生有非常多的粉專群組，他雖然執業地點在高雄，但是他的病人來自四面八方。我們接到了這兩位不幸因併發症死亡，都是北部到南部去開刀的，並且術前沒有看診，術前就是您剛剛看到的截圖，他就用LINE跟病人溝通、匯款。部長也很清楚，就算是視訊診療也必須醫生本人在醫療機構內，並且留下病歷的證據，他跟病人諮詢了哪些事情？他就藉由這樣子的群組，現在由他的粉絲在裡面講衛生局要擴大調查所有病人，所以請大家保密，免得衛生局又要認定是過度醫療，開完刀的術友，請大家表示對內容收費沒有疑慮，不同意衛生局的調查。","我想問，醫療法第二十六條提到，醫療機構本來就應該配合主管機關，根據不管是病歷、診察紀錄、手術紀錄、收費、資料蒐集等等全面的配合。請問你是不是應該要立即發文指導高雄市衛生局，針對這種妨礙調查的訊息專案去追查，該開罰的、該移送的要立刻處理，不可以延誤？"],["邱部長泰源：有關委員剛剛提到的與第二十六條這個部分，我們其實有一直跟高雄市衛生局……我們也知道他們都一直在做應該的懲戒，所以這條我們來了解是不是，因為他擴展到已經要提醒其他人不要去配合調查或怎麼樣，這個部分我們應該會再進一步……"],["陳委員菁徽：好，我們請法務部的代表上來。","部長，我想問的是可不可以請他們先保留所有的證據？"],["邱部長泰源：應該的，應該的，是。"],["陳委員菁徽：你今天可以發文嗎？請衛生局到這個醫院的病歷那邊保全所有的證據，你今天可以承諾嗎？"],["邱部長泰源：好，我們會依規定要求他們，依規定來做。"],["陳委員菁徽：好，我也要問法務部，我不清楚你們知不知道這個案件的進度，但是你們跟高雄地檢署都應該要立刻動起來，因為如果如病友群組的截圖，你會發現滅證行為是不容被允許的。剛剛你聽我講那麼多，他不管是術前的諮詢違法，或者是他購買醫材違法，私底下收費違法，他的術式拿給病人的跟拿給主管機關的完全對不起來，是違法，他這些偽造文書，或者是其他違法的事件，我們依刑事訴訟法相關是不是可以聲請羈押，防止當事人滅證、串供？因為他現在還不斷地在接觸這些病友們。"],["張司長曉雯：這個個案法務部是不清楚，但是如果高雄地檢署目前在偵辦中，依據剛才委員所提供的資料，我們也會送給高雄地檢署參考。"],["陳委員菁徽：好，等一下我們就把資料給您轉交。"],["張司長曉雯：是。"],["陳委員菁徽：你是不是也在這邊透過鏡頭，告訴這些我覺得還不太了解相關法律的粉絲們，如果你配合滅證，也會涉及刑法的湮滅證據罪，是不是？"],["張司長曉雯：在個案中，如果任何人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的證據，或者使用偽造、變造證據，都有可能會構成偽造證據相關罪責，會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陳委員菁徽：好，我們今天、等一下也會請助理協助您把這些資訊帶回去給法務部，還有高雄地檢署。最後請部長回來，謝謝法務部。","部長，因為我們兩個都讀過非常多的醫療期刊，剛剛已經告訴你了，他是一個網紅醫師，他拍了非常多的短影片，所以他以此為噱頭說最理想的還是做縮胃曠腸手術。好，我剛剛就已經跟你說很多正派的，你身為衛福部部長，你不只是要保護病人的安全，你還要保護其他正派的減重代謝的外科醫生，對嗎？"],["邱部長泰源：當然。"],["陳委員菁徽：這都是他們提供給我的期刊，這篇先給你看一下，這個是國際代謝減重學術外科醫學會，它說最近有很多創新減重的方式，但是它也提到其中的倫理，這是他們的聲明，這一段就是在講這個手術是1960年到1970年被創造出來的，但是creating surgical short bowel syndrome而達到效果，讓腸子變短，所以病患會有減重的效果。但是它最終被大部分的醫生abandoned（拋棄），因為severe complications（嚴重的併發症）。這一個先讓部長看一下，這個是國際醫學會的意見，你覺得這樣嚴重嗎？他在做一個被大部分醫師、主流醫師全部拋棄的手術。"],["邱部長泰源：當然這個是在Obesity Surgery的期刊，我想是很標準、很代表性的啦！"],["陳委員菁徽：好，接下來我們來看死亡率……"],["邱部長泰源：所以它的意見我們應該是……"],["陳委員菁徽：要採納嘛？"],["邱部長泰源：要列為專業的考量來納入、做指引或建議。"],["陳委員菁徽：好，第二張，看一下這個死亡率，這個國際醫學會組織也非常監控全世界做減重手術的死亡率，好，我們來看Mortality，它分析澳洲初次死亡率萬分之四，再次死亡率萬分之五；法國千分之一；荷蘭萬分之三。但我們短短時間兩週內，看到同一位醫師沒有經過正式的看診，沒有經過術前的評估，然後有兩位併發症死亡，你覺得死亡率高不高？跟這個國際期刊的數據比高不高？"],["邱部長泰源：我想我們都經過scientific training，應該有更多data、數據再來做高低的評論，但是只要任何一個狀況有錯失、有過失，我們都一定要辦到底。"],["陳委員菁徽：好，主席再給我兩分鐘，我很快講完，這個很明顯的違反了醫學倫理的規範。上次狼醫事件，部長，我們衛福部最為人所詬病的，就是這些狼醫開始進入司法調查或是行政調查的時候都沒有被停職，最後大家從新聞上一看回推才發現，哇！這些不管是性侵、性騷的醫師，他從開始調查到現在看了一年到兩年的病、看了四、五年的病，而這位醫師現在也還在執業中，我現在告訴你，這位醫師現在還在執業中喔！他2024年年底有被懲處停業了兩個月，但是我們從網站上看不出為什麼，這就是為什麼之前一直叫你們要建立平臺，林淑芬委員也一直在講，劉建國召委也很熟悉嘛！所以從醫師法第二十八條之四、第二十五條，請問你是不是應該要開始考慮：第一、立即監督高雄市衛生局、醫師公會啟動內部的懲戒；第二、他是不是已經可以符合先暫時停職，並且蒐集證據，是不是已經符合了？我都已經幫你圈起來了。"],["邱部長泰源：好，高雄市衛生局有經過懲戒委員會幾次開會，然後做出應有的懲戒，我想我們站在衛福部的角度，會協助跟了解這樣是不是夠周全，或者是需要再做什麼樣的建議，這個我們會密切聯繫，但絕對是站在優先保護民眾安全與健康的前提之下……"],["陳委員菁徽：是，我現在就告訴你，他現在還在手術中耶！"],["邱部長泰源：趕快來……"],["陳委員菁徽：你多快、多快？這些違反醫療法規及稅務疏失，還有從這些醫材、看診和他的態度、處理、湮滅證據到嚴重違反醫學倫理，你有沒有要懲戒跟停業？"],["邱部長泰源：看起來有這麼多的問題，每一個問題我們都要去調查，我們會以最快的速度調查。"],["陳委員菁徽：多久？你可以給我一個時限嗎？"],["邱部長泰源：我們來了解他整個懲戒的狀況，以及他可能涉嫌的部分，這部分我們再請教相關的法務部門，然後用最快的速度先跟委員做一個報告。"],["陳委員菁徽：好，因為這些家屬也很痛心，他們很擔心其他現在還在執行手術的人。"],["邱部長泰源：我們感同身受。"],["陳委員菁徽：是。"],["邱部長泰源：而且也嚴禁任何醫界行為不當的分子影響那麼多每天日以繼夜服務民眾的正派醫師，絕對不容許。"],["陳委員菁徽：好，最後請主席還有部長，我們一起來監督以下的單位，我等一下也會一一給各位資訊。"],["邱部長泰源：好的。"],["陳委員菁徽：好，謝謝。"],["邱部長泰源：謝謝。"],["主席：謝謝陳委員、謝謝部長。","接下來請王育敏委員來詢答。"]],"agenda":{"page_end":444,"meet_id":"委員會-11-3-26-23","speakers":["劉建國","陳昭姿","陳菁徽","王育敏","邱鎮軍","廖偉翔","蘇清泉","楊曜","林月琴","涂權吉","黃秀芳","王正旭","陳雪生","黃國昌","黃捷","何欣純","李坤城","賴士葆","林淑芬","陳瑩","陳冠廷","陳培瑜","盧縣一","徐欣瑩","徐富癸","張雅琳","郭昱晴","鄭天財Sra Kacaw"],"page_start":1,"meetingDate":["2025-08-06"],"gazette_id":"1147201","agenda_lcidc_ids":["1147201_00002"],"meet_name":"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content":"一、邀請衛生福利部部長、司法院、法務部、教育部、內政部警政署就「因應近期多起社會重\n大事件，檢討家庭暴力防治法民事保護令制度及執行缺失，強化保護令之作為」進行專題報\n告，並備質詢；二、(一)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 二) 繼續審查\n委員林月琴等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三) 繼續審查委員何欣純等 16人擬具「兒\n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 四 ) 繼續審查委員王育敏等 24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n( 五)繼續審查委員邱若華等 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六)繼續審查委員黃捷等21\n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七)繼續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n案」案、( 八)繼續審查委員李坤城等22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九)繼續審查委員\n陳培瑜等19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十)繼續審查委員郭昱晴等 21人擬具「兒童托\n育服務法草案」案、( 十一 ) 繼續審查委員陳素月等 16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 十\n二)繼續審查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8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十三)繼續審查委\n員王美惠等19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十四) 繼續審查委員林淑芬等25人擬具「兒\n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十五) 繼續審查委員王正旭等 18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n( 十六) 繼續審查委員吳沛憶等19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十七)繼續審查委員游顥\n等17人擬具「兒童托育多元服務法草案」案、( 十八)繼續審查委員范雲等17 人擬具「兒童托育\n服務法草案」案、(十九)繼續審查委員李彥秀等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二十)\n繼續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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