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66452"],"data":{"IVOD_ID":166452,"IVOD_URL":"https://ivod.ly.gov.tw/Play/Clip/1M/166452","日期":"2025-12-17","會議資料":{"會議代碼":"委員會-11-4-15-16","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4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屆":11,"會期":4,"會次":16,"臨時會會次":null,"種類":"委員會","委員會代碼":[15],"委員會代碼:str":["內政委員會"],"標題":"第11屆第4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影片種類":"Clip","開始時間":"2025-12-17T09:15:52+08:00","結束時間":"2025-12-17T09:19:08+08:00","影片長度":"00:03:16","支援功能":["ai-transcript"],"video_url":"https://ivod-lyvod.cdn.hinet.net/vod_1/_definst_/mp4:1MClips/a6d7659fd659acd0973747065129a42ade1f52b7ef2c373b704993c5309c567d8b5c004b5ca1c9ca5ea18f28b6918d91.mp4/playlist.m3u8","委員名稱":"許宇甄","委員發言時間":"09:15:52 - 09:19:08","會議時間":"2025-12-17T09:00:00+08:00","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事由：繼續審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等35案，詳見議事日程。\n【12月17日及18日二天一次會】）","transcript":{"pyannote":[{"speaker":"SPEAKER_00","start":0.43596875,"end":68.67846875000001},{"speaker":"SPEAKER_00","start":68.89784375,"end":160.15784375},{"speaker":"SPEAKER_00","start":160.37721875,"end":190.29659375},{"speaker":"SPEAKER_00","start":190.49909375000001,"end":197.13096875000002}],"whisperx":[{"start":0.77,"end":18.383,"text":"主席 各位同仁及各位列席的官員本席這次提出的炸房條例第46條跟第47條的修正草案其主要的核心不在把刑度寫得更重而是把法律真正拉回被害人的生活現場像被炸走的退休金 學費 醫療費"},{"start":19.864,"end":36.83,"text":"不要再只是停留在判決書上的一句以處刑而是能更快更確實的回到受害者家受害家庭的手中依據165的打債儀表板所示國人每年被遭受到詐騙而的財損動輒達到超過五六百億家庭因此破碎社會因此失去對被害人而言實質的賠償與財務的返還遠比單純的提高刑度更有意義"},{"start":49.355,"end":68.175,"text":"然而實務上卻出現與立法處中相悖的落差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3年度的裁定以個人實際所得界定犯罪所得的範圍導致為實際取得財務的車手或機房的成員只要自白便可以取得減刑或免刑的效果"},{"start":69.637,"end":87.677,"text":"卻未必能夠促成被害人的獲賠反而可能讓詐騙集團用更細緻的分工來規避責任當法律的誘因被扭轉被害人的等待就會被拉長正義也會被稀釋只有痛苦會不斷的累積因此本席這次提案以彌補損害為軸心"},{"start":90.2,"end":119.52,"text":"将减刑要件具体化、期限化并把重点从抽象的犯罪所得拉回到可验证的补偿行为避免行为人以未实际取得财物为由推脱返还因此第46条明定行为人犯罪后自首因于自首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与被害人达成协调调解与和解的全部金额使得减轻或免除其刑"},{"start":120.18,"end":140.688,"text":"第四七條因明定行為人在偵查或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應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支付前述的全部金額使得減輕期限以明確的期限避免訴訟程序因等待籌款而一再的拖延也讓減刑"},{"start":142.148,"end":151.17,"text":"不再只是口頭的表態而是能夠全部的以實際的補償來換取同時詐騙犯罪多數組織分工個別的成員所得並不等於集團取得的全部財務流向為強化溯源查緝瓦解集團本席提案並增訂如應行為人之協助而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start":170.513,"end":196.315,"text":"獲得以扣押該組織自署名被害人之取得之全部財富或財產上的利益者得依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以兼顧被害人的權益與偵查的效能我們要用制度告訴社會詐騙不是抓到了就算了更要有拿回來才算數的決心希望大家共同來支持這次的修法謝謝"}]}},"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