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67824"],"data":{"IVOD_ID":167824,"IVOD_URL":"https://ivod.ly.gov.tw/Play/Clip/1M/167824","日期":"2026-03-25","會議資料":{"會議代碼":"委員會-11-5-26-3","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屆":11,"會期":5,"會次":3,"臨時會會次":null,"種類":"委員會","委員會代碼":[26],"委員會代碼:str":["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標題":"第11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影片種類":"Clip","開始時間":"2026-03-25T09:16:00+08:00","結束時間":"2026-03-25T09:22:19+08:00","影片長度":"00:06:19","支援功能":["ai-transcript"],"video_url":"https://ivod-lyvod.cdn.hinet.net/vod_1/_definst_/mp4:1MClips/755992caaad3baae74e3a213fbebaa92b86a255e355343ecfd4d311afd6111d39ddf20834a5201b85ea18f28b6918d91.mp4/playlist.m3u8","委員名稱":"邱慧洳","委員發言時間":"09:16:00 - 09:22:19","會議時間":"2026-03-25T09:00:00+08:00","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事由：討論事項\n審查\n一、 委員謝衣鳯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二、 委員郭昱晴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三、 委員徐富癸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四、 委員林月琴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五、 委員李彥秀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六、 委員陳菁徽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七、 委員廖偉翔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n八、 委員蘇清泉等3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九、 委員李彥秀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十、 委員吳秉叡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十一、 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十二、 委員顏寬恒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n十三、 委員林月琴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n十四、 委員徐欣瑩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十五、 委員林思銘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十六、 委員王鴻薇等2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及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十七、 委員黃建賓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十八、 委員黃建賓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三條、第一百零七條及第一百零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十九、 委員林德福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二十、 委員張雅琳等2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n二十一、 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九十九條及第一百零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二十二、 委員陳冠廷等2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六條之二及第九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二十三、 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n二十四、 委員黃健豪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及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因系統字數上限，詳見議事日程)\n【3月25日及26日二天一次會】）","transcript":{"pyannote":[{"speaker":"SPEAKER_00","start":6.88221875,"end":12.19784375},{"speaker":"SPEAKER_00","start":12.585968750000003,"end":85.75596875000001},{"speaker":"SPEAKER_00","start":86.34659375000001,"end":116.60346875},{"speaker":"SPEAKER_00","start":117.00846875,"end":162.23346875000001},{"speaker":"SPEAKER_00","start":162.48659375,"end":377.27159375},{"speaker":"SPEAKER_00","start":377.96346875,"end":379.51596875},{"speaker":"SPEAKER_00","start":379.95471875000004,"end":379.97159375}],"whisperx":[{"start":6.894,"end":24.119,"text":"主席各位委員同仁還有各位政府部門的同仁大家好那我想兒童是我們國家未來的主人所以守護兒童的健康跟福祉還有權益人人有責那當然我們台灣民眾黨也不會置身事外所以我們針對兒少全法"},{"start":26.4,"end":50.996,"text":"在法規上有不完備的地方我們提出三項要修法的條文那第一項呢分別是第13條第一項第二個要修法的部分呢是90條要增設第五項第三個要修法的部分是要修改第97條那我們先講第一部分也就是兒少全法第13條第一項要修法的部分那我想"},{"start":51.676,"end":79.265,"text":"原本的兒少權法第13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該針對6歲以下的兒童進行死因的回溯分析而且要定期公告這樣的一個結果那我想這個利益非常的良善就是透過死因分析了解6歲以下兒童死亡的原因然後我們從死亡的原因加以找到預防的措施避免憾事再發生這利益非常良好但是美中不足的是這條條文它規範的"},{"start":81.946,"end":95.893,"text":"對象是6歲以下的兒童那事實上需要做死因分析的不限於6歲以下的兒童因為0到18歲的兒童跟少年都同樣要受到保護跟關照"},{"start":96.573,"end":115.41,"text":"因為特別是在青少年這幾年發生自殺的事件頻傳的一個氛圍之下我們主張說把第13條第1項要做死因分析的對象從6歲以下的兒童提升到18歲的少年加兒童所以在這邊"},{"start":117.131,"end":140.038,"text":"做死因分析的对象就做一个变更这是我们第一个部分想要做修正的那第二部分呢就是在儿少权法第九十条的第五项这是属于一个增订的条文那我想刚很多乐园也提到居家式的托育服务者那其实就是我们俗称的保姆那保姆当然是守护婴幼儿健康第一线的兼兵那我想"},{"start":141.478,"end":161.773,"text":"這個保母她的服務品質跟服務能力非常的重要因為如果品質跟能力欠缺有可能是連帶的影響到兒童的身心健康那更可惡的是故意對兒童做一些忽略或者是惡劣的行為這些是萬萬不能夠容許的然而可惜的是"},{"start":162.734,"end":187.612,"text":"這些保姆呢我們的兒少全法並沒有做管制哪一部分沒有做管制呢就是無照保姆所以無照保姆我們必須做管制我們先確保他具備專業的能力還有專業的品質才能夠進入這些嬰幼兒照護的市場否則我們嬰幼兒的這些健康權益還有福祉就會被無照的保姆所連累了所以我們這邊主張第90條"},{"start":190.394,"end":206.392,"text":"訂第五項就是對於無照的保母我們會進行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而且我們主張當他出現一些不利兒童的行為的時候我們主張要停止他服務提供服務那如果呢他沒有"},{"start":206.972,"end":216.619,"text":"停止提供服務就會按次連續處罰這是針對第二部分來進行修法那第三部分是兒童權法第97條97條是針對49條第1項15款的室友違反的人來進行開罰97條開罰的手段有兩個第一個手段就是罰還第二個手段就公佈他的姓名但是我們覺得罰還跟公佈姓名還不足以嚇死這些"},{"start":236.873,"end":239.974,"text":"人來對兒少進行一些不當的行為所以我們在97條呢就增設了第三種處罰手段就是公佈他的相片那我們把如何修法的細節呢我們就是把49條第一項15款的4有區分為兩個區塊如果是情節比較重的例如說"},{"start":257.18,"end":279.722,"text":"是違反第九款跟違反第十一款這種情節比較重的那我們就公佈他的照片那公佈照片是公佈十年那如果在這個期間再犯那就是公佈一生永久公佈那我們剛剛有提到說情節比較重的是第九款跟第十一款那第九款是怎麼樣的適由就是你容留引誘強迫"},{"start":280.642,"end":290.367,"text":"這些兒少跟你進行性猥褻的行為或者是性交的行為這是第九款的事由聽起來應該是情節蠻嚴重的那第十一款的事由就是利用兒少去拍一些新三色的影片或圖片這聽起來也蠻可惡的所以這兩個比較嚴重的事由就是公佈照片公佈十年如果還不改善那就是一生永久公佈"},{"start":305.254,"end":320.999,"text":"另外一個區塊就是情節比較輕的 情節比較輕的就是15款室友排除第9款室友跟第11款室友其他的那些室友是3款室友如果情節比較輕 例如說第一款是惡虐 第一款是遺棄 第二款是虐待這種情節比較輕的 但是又造成兒少死亡"},{"start":326.101,"end":349.302,"text":"那這種情形也很可惡我們就是要公佈他的照片但是公佈照片的時間就我們沒有做特別的規範好那不管是針對情節輕的跟情節重的我們都會公佈照片那當然照片的公佈就會涉及個資行為人的個資那當然行為人雖然可惡但是他的個資某個程度也要受到保護所以呢我們這邊就授權主管機關去針對照片公佈"},{"start":351.884,"end":359.807,"text":"涉及各自收集處理利用的部分去訂定一個執法來加以規範好那所以剛如同我說的兒童是我們國家未來主人他們的健康也好權益也好福祉也好其實人人都有守護的責任那當然我們台灣民眾黨是責無旁貸的會負起守護他們的一個角色所以在這邊提出了三條法條的修正以上說明謝謝好謝謝我們的邱副委員"}]}},"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