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68049"],"data":{"IVOD_ID":168049,"IVOD_URL":"https://ivod.ly.gov.tw/Play/Clip/1M/168049","日期":"2026-04-01","會議資料":{"會議代碼":"委員會-11-5-36-5","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屆":11,"會期":5,"會次":5,"臨時會會次":null,"種類":"委員會","委員會代碼":[36],"委員會代碼:str":["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標題":"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影片種類":"Clip","開始時間":"2026-04-01T09:03:07+08:00","結束時間":"2026-04-01T09:07:07+08:00","影片長度":"00:04:00","支援功能":["ai-transcript"],"video_url":"https://ivod-lyvod.cdn.hinet.net/vod_1/_definst_/mp4:1MClips/6ae3a98a11df106cad068bd1d4ca416f811c6ac3ddeb80e0d712538f072f31b2dbb5ddc917bcde375ea18f28b6918d91.mp4/playlist.m3u8","委員名稱":"吳宗憲","委員發言時間":"09:03:07 - 09:07:07","會議時間":"2026-04-01T09:00:00+08:00","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事由：一、併案審查\n（一）委員吳宗憲等18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二）委員林倩綺等19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三）委員羅廷瑋等19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四）委員林沛祥等18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五）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六）委員楊瓊瓔等28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七）委員王鴻薇等16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八）委員翁曉玲等20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九）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十）委員林德福等31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十一）委員涂權吉等23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十二）委員許宇甄等17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十三）委員張智倫等18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十四）委員黃健豪等16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十五）委員羅智強等18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十六）委員游顥等16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十七）委員顏寬恒等17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十八）委員賴士葆等16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十九）委員羅明才等18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二十）委員陳菁徽等17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二、審查委員吳宗憲等18人擬具「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增訂第十二條條文草案」案。\n【4月1日及2日兩天一次會】）","transcript":{"pyannote":[{"speaker":"SPEAKER_00","start":0.28409375000000003,"end":0.87471875},{"speaker":"SPEAKER_00","start":8.738468750000003,"end":9.750968750000002},{"speaker":"SPEAKER_00","start":11.016593750000002,"end":14.273468750000003},{"speaker":"SPEAKER_00","start":14.83034375,"end":15.134093750000002},{"speaker":"SPEAKER_00","start":15.285968750000002,"end":17.37846875},{"speaker":"SPEAKER_00","start":17.78346875,"end":19.63971875},{"speaker":"SPEAKER_00","start":20.09534375,"end":24.33096875},{"speaker":"SPEAKER_00","start":25.242218750000003,"end":27.90846875},{"speaker":"SPEAKER_00","start":28.262843750000002,"end":31.688468750000002},{"speaker":"SPEAKER_00","start":32.49846875,"end":34.64159375},{"speaker":"SPEAKER_00","start":34.82721875,"end":38.99534375},{"speaker":"SPEAKER_00","start":39.36659375,"end":44.344718750000006},{"speaker":"SPEAKER_00","start":44.80034375,"end":61.77659375},{"speaker":"SPEAKER_00","start":62.400968750000004,"end":68.86409375000001},{"speaker":"SPEAKER_00","start":69.31971875,"end":74.98971875000001},{"speaker":"SPEAKER_00","start":75.61409375000001,"end":85.53659375000001},{"speaker":"SPEAKER_00","start":85.92471875000001,"end":114.61221875000001},{"speaker":"SPEAKER_00","start":115.50659375000001,"end":128.73659375},{"speaker":"SPEAKER_00","start":129.29346875000002,"end":130.74471875},{"speaker":"SPEAKER_00","start":131.06534375,"end":157.10346875000002},{"speaker":"SPEAKER_00","start":157.74471875,"end":168.89909375000002},{"speaker":"SPEAKER_00","start":169.23659375,"end":170.48534375},{"speaker":"SPEAKER_00","start":171.09284375000001,"end":182.01096875000002},{"speaker":"SPEAKER_00","start":182.11221875,"end":225.24471875},{"speaker":"SPEAKER_00","start":225.71721875,"end":239.97659375}],"whisperx":[{"start":8.751,"end":24.082,"text":"好 謝謝主席首先我必須向社會大眾澄清一個重點就是這次修法絕對沒有剝奪兄弟姊妹的繼承權尤其我們現在是超高齡社會兄弟姊妹其實非常非常的重要"},{"start":25.947,"end":30.641,"text":"但是我們這次重視的是個人對於自己的財產支配的一個權限"},{"start":32.54,"end":61.152,"text":"那如果呢 往生者他只要沒有預立遺囑排除兄弟姊妹的繼承權的話那手足兄弟姊妹一樣可以依法繼承一毛錢都不會少所以我有看到很多人他批評我們的提案但是他的部分可能有所誤解我們並沒有侵害兄弟姊妹的繼承權而是當被繼承人他遺囑有特別排除兄弟姊妹繼承的時候這時候才會受影響"},{"start":62.472,"end":85.307,"text":"所以我們的修法只有一件事情就是如果一個人他生前他已經把遺囑寫好了法律要不要去硬性規定一定得分一部分給兄弟姊妹這是我們的核心那我們這個特留份的制度呢它是民國19年在農業大家族時代的產物其實早就不符合現在的這種家庭制度的"},{"start":86.027,"end":113.842,"text":"的這個關係了那世界上的文明國家很多國家他們也沒有這個制度或是早就廢棄了這個制度那我們以韓國為例好了韓國在2024年他就已經宣判宣布這個東西是違憲的那但是呢我們到2026我們還在討論這個部分要不要修法所以我們今天是希望跟上世界的潮流我們希望走向尊重被繼承者他對於自己財產的"},{"start":115.743,"end":130.38,"text":"一個主要的自己的決定權限當一個人他白紙黑字寫下遺囑說要把畢生的積蓄留給照顧他陪伴他終老的配偶或伴侶或其他人法律卻特別"},{"start":131.561,"end":156.638,"text":"強迫他必須把錢拿出來交給一個幾十年沒有聯絡的手足這個合理嗎所以這是我們的核心最近那個藝人那個曹熙平過世就發生這個狀況他希望把錢留給一直照顧他起居的乾兒子但是呢我們的法治卻會讓他必須把錢交給可能他非常久都沒有見面彼此沒有往來的手足"},{"start":157.816,"end":181.627,"text":"所以我要說 雖然有人覺得說兄弟姊妹裡面的人是不是有誰生活比較辛苦 需不需要這一筆錢但是這個應該是政府的責任 是社會局的責任不應該強迫被繼承人來去服從這樣的法令所以我要說 不能因為少數狀況就讓所有的兄弟姊妹不管平常有沒有來往 不管有沒有照顧他 不管有沒有陪伴他 甚至是"},{"start":182.747,"end":209.078,"text":"爸爸媽媽在外面去生的小孩根本一輩子都沒有見過面的都可以依法先拿走一部分一部分的這個特留份更何況民法1149條它就有遺產佐給制度也就是佐給遺產請求權所以任何長期受他撫養或生活上有照顧的必須之人本來就可以透過民法1149條去請求而不是像現在一刀切的"},{"start":209.798,"end":238.689,"text":"用特留份來處理這個問題我們不能用80幾年前僵化的法律制度來要求現在的人必須繼續的去做那這次修法的重點是我們尊重醫院回歸遺主自由自己的財產自己決定而且保障真正的照顧者那這個東西這個法案是一個福國利民的法案那我們希望朝野能夠團結一致務必支持好那我真的最後請所有的立委同仁能夠支持這個"},{"start":239.452,"end":239.613,"text":"早安 謝謝"}]}},"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