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68050"],"data":{"IVOD_ID":168050,"IVOD_URL":"https://ivod.ly.gov.tw/Play/Clip/1M/168050","日期":"2026-04-01","會議資料":{"會議代碼":"委員會-11-5-36-5","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屆":11,"會期":5,"會次":5,"臨時會會次":null,"種類":"委員會","委員會代碼":[36],"委員會代碼:str":["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標題":"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影片種類":"Clip","開始時間":"2026-04-01T09:07:22+08:00","結束時間":"2026-04-01T09:10:30+08:00","影片長度":"00:03:08","支援功能":["ai-transcript"],"video_url":"https://ivod-lyvod.cdn.hinet.net/vod_1/_definst_/mp4:1MClips/6ae3a98a11df106c221f0f13480c502a811c6ac3ddeb80e0d712538f072f31b2356a8bce1c9ee5345ea18f28b6918d91.mp4/playlist.m3u8","委員名稱":"翁曉玲","委員發言時間":"09:07:22 - 09:10:30","會議時間":"2026-04-01T09:00:00+08:00","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事由：一、併案審查\n（一）委員吳宗憲等18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二）委員林倩綺等19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三）委員羅廷瑋等19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四）委員林沛祥等18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五）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六）委員楊瓊瓔等28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七）委員王鴻薇等16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八）委員翁曉玲等20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九）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十）委員林德福等31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十一）委員涂權吉等23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十二）委員許宇甄等17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十三）委員張智倫等18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十四）委員黃健豪等16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十五）委員羅智強等18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十六）委員游顥等16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十七）委員顏寬恒等17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十八）委員賴士葆等16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十九）委員羅明才等18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二十）委員陳菁徽等17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二、審查委員吳宗憲等18人擬具「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增訂第十二條條文草案」案。\n【4月1日及2日兩天一次會】）","transcript":{"pyannote":[{"speaker":"SPEAKER_00","start":0.03096875,"end":2.30909375},{"speaker":"SPEAKER_00","start":6.021593750000001,"end":99.96471875},{"speaker":"SPEAKER_00","start":101.09534375000001,"end":112.36784375},{"speaker":"SPEAKER_00","start":113.22846875,"end":141.59534375},{"speaker":"SPEAKER_00","start":142.60784375,"end":188.49096875}],"whisperx":[{"start":0.009,"end":2.191,"text":"請翁曉琳委員做提案說明各位委員還有主席 大家好我想這次針對民法第1223條關於特留份的規定這條規定其實最早是制定於民國18年在當時的社會背景主要是強調是家族共同體血親之間的"},{"start":26.312,"end":45.938,"text":"经济关系是紧密而且相互依存因此在当事人如果说有立有遗嘱之余还特别有设置有特留份的制度借以来维护家庭成员的基本经济安全然而随着时代的演进台湾的家庭形态已经从家族的团体结构"},{"start":46.898,"end":68.163,"text":"轉變成為是以個人以及核心家庭為中心那麼單身族以及頂客族的比例是逐年攀升那兄弟姐妹之間的互動與情感聯繫可能也不如以往的這麼緊密因此在此由檢討修正給予兄弟姐妹特留份制度的必要性那現行的法律強制規定"},{"start":69.403,"end":96.991,"text":"兄弟姐妹是可以请求应记份三分之一的特留份但是就像我们之前所说的在现代社会当中这种制度的设计其实已经与实际的状况脱节如果我们强行要求个人一定要留遗产给兄弟姐妹这可能会对于当事人也就是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造成过度的限制导致没有办法依据个人的意志完全处分他的遗产"},{"start":97.671,"end":111.484,"text":"那再說我們放眼國際重視個人的遺產處分的自主權已經是一個主流的趨勢像是在韓國2024年就已經正式宣告兄弟姊妹特留分的制度是違憲的"},{"start":113.308,"end":141.36,"text":"那麼在日本、德國、法國雖然說他們仍然保有特留份但是保障範圍也大部分都是限於直系的親屬也就是父母、子女以及配偶相較之下我國現行法規雖然仍然是將兄弟姐妹納入遺產的保障範圍但是其實也不符合時代的趨勢因此在這時候我們要做一個與時俱進的改革修正其實是有它的必要性的"},{"start":142.659,"end":156.028,"text":"那麼為了落實憲法保障財產權處分的意志因此本次修正的重點呢主要就是刪除兄弟姐妹的特留份將民法1223條第四款的規定解除對於被繼承人處分財產的束縛那麼同時呢我們也會配合刪除的條款去調整那個修改的項次那最後我們是希望透過這次的修法可以讓法律回歸到這個回應"},{"start":171.578,"end":171.638,"text":"好 以上謝謝"}]}},"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