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68059"],"data":{"IVOD_ID":168059,"IVOD_URL":"https://ivod.ly.gov.tw/Play/Clip/1M/168059","日期":"2026-04-01","會議資料":{"會議代碼":"委員會-11-5-36-5","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屆":11,"會期":5,"會次":5,"臨時會會次":null,"種類":"委員會","委員會代碼":[36],"委員會代碼:str":["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標題":"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影片種類":"Clip","開始時間":"2026-04-01T09:19:15+08:00","結束時間":"2026-04-01T09:22:30+08:00","影片長度":"00:03:15","支援功能":["ai-transcript"],"video_url":"https://ivod-lyvod.cdn.hinet.net/vod_1/_definst_/mp4:1MClips/6ae3a98a11df106cde2e96158380e35a811c6ac3ddeb80e0d712538f072f31b2fd79bbc0b0a3b3945ea18f28b6918d91.mp4/playlist.m3u8","委員名稱":"陳菁徽","委員發言時間":"09:19:15 - 09:22:30","會議時間":"2026-04-01T09:00:00+08:00","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事由：一、併案審查\n（一）委員吳宗憲等18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二）委員林倩綺等19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三）委員羅廷瑋等19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四）委員林沛祥等18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五）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六）委員楊瓊瓔等28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七）委員王鴻薇等16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八）委員翁曉玲等20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九）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十）委員林德福等31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十一）委員涂權吉等23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十二）委員許宇甄等17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十三）委員張智倫等18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十四）委員黃健豪等16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十五）委員羅智強等18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十六）委員游顥等16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十七）委員顏寬恒等17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十八）委員賴士葆等16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十九）委員羅明才等18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二十）委員陳菁徽等17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二、審查委員吳宗憲等18人擬具「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增訂第十二條條文草案」案。\n【4月1日及2日兩天一次會】）","transcript":{"pyannote":[{"speaker":"SPEAKER_00","start":4.620968749999999,"end":26.64284375},{"speaker":"SPEAKER_00","start":26.89596875,"end":29.17409375},{"speaker":"SPEAKER_00","start":29.64659375,"end":194.61659375000002},{"speaker":"SPEAKER_00","start":194.63346875000002,"end":195.12284375000002}],"whisperx":[{"start":4.676,"end":28.429,"text":"主席各位委員同仁還有我們今天列席的官員們本席提出民法第1223條條文的修正草案主張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份規定這是目前外界社會界針對現代社會變遷還有家庭型態的重塑以及個人財產處分自主權的重要回應現行民法繼承制度的結構"},{"start":29.73,"end":51.427,"text":"多半成行於民國初期的時候在當時農業經濟背景下宗族的聚落是社會最核心的生活單位家族的成員往往同居共財兄弟姊妹在生產還有生活上具有極高度的依存還有分工的關係彼此的扶持共同承擔的家族的勞務"},{"start":52.348,"end":72.232,"text":"在當時的歷史背景下法律將兄弟姊妹列為繼承人並賦予特留份制度是為了肯定他們對於家庭經濟的投入與貢獻這個體現了早期社會對於家族責任和互助倫理的制度化回應然而呢上述制度設計所依循的社會基礎早已跟現代的現實漸行漸遠"},{"start":75.794,"end":90.921,"text":"隨著經濟結構轉型多數國民的財產來源主要憑藉著個人離鄉就業的薪資所得專業收入或者是金融投資理財所累積其形成的過程已不再建立在家族成員之間的共同勞動還有共財的關係"},{"start":93.242,"end":102.465,"text":"當財富取得形態由家族共同打拼全面轉向成個人努力累積法律制度如果仍維持傳統時代的繼承邏輯勢必會造成嚴重的現實落差難以回應現代社會的發展需求"},{"start":109.247,"end":123.744,"text":"此外小子化高齡化還有都市化所帶來的人口家庭結構改變正加速改變我國的國家樣貌核心家庭還有小家庭的比例持續上升這樣子的背景下財產處分的自主性"},{"start":124.384,"end":152.156,"text":"與尊重個人意志已成為現代法治社會的重要價值對於許多與原生家庭關係疏離或是一生獨自奮鬥的國人來說應該擁有完全的權利去決定如何處分自己辛苦累積的成果而非受限於過時的法律強制分配大法官釋字第770號就曾經提到財產權不僅是生存的保障更是個人自主發展的基礎"},{"start":153.076,"end":177.897,"text":"當兄弟姊妹之間已經沒有實質的經濟依賴關係時強制保留特留份制度不僅失去了原有的社會正當性更往往成為許多家庭遺產紛爭的導火線違背了被繼承人的真實意願我們已經收到很多的陳情案件所以本席才認為有修法的必要本席提案刪除兄弟姊妹特留份是為了落實尊重"},{"start":178.917,"end":193.765,"text":"財產處分自主還有被繼承人抑制的核心精神使繼承制度更加的周延並符合現代社會的通念希望各位委員同仁都可以同力支持推動法案與時俱進回應人民對自主生活的期待謝謝"}]}},"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