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68767"],"data":{"IVOD_ID":168767,"IVOD_URL":"https://ivod.ly.gov.tw/Play/Clip/1M/168767","日期":"2026-04-23","會議資料":{"會議代碼":"委員會-11-5-36-8","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屆":11,"會期":5,"會次":8,"臨時會會次":null,"種類":"委員會","委員會代碼":[36],"委員會代碼:str":["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標題":"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影片種類":"Clip","開始時間":"2026-04-23T09:03:50+08:00","結束時間":"2026-04-23T09:08:14+08:00","影片長度":"00:04:24","支援功能":["ai-transcript"],"video_url":"https://ivod-lyvod.cdn.hinet.net/vod_1/_definst_/mp4:1MClips/a0a6b12795be5442b6a388cc31e0a6145ab56d7e35fc4ecf5c559c9b7407d71c68389693bd1b95a25ea18f28b6918d91.mp4/playlist.m3u8","委員名稱":"林倩綺","委員發言時間":"09:03:50 - 09:08:14","會議時間":"2026-04-23T09:00:00+08:00","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事由：一、併案審查\n（一）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n（二）委員范雲等19人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11-1-3院會付委）\n（三）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11-1-7院會付委）\n（四）委員吳秉叡等21人擬具「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n（五）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n（六）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n（七）委員范雲等19人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11-3-6院會付委）\n（八）委員林月琴等22人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n（九）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n（十）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n（十一）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11-3-9院會付委）\n（十二）委員黃捷等18人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n（十三）委員賴惠員等24人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n（十四）委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等18人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n（十五）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n（十六）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n（十七）委員郭昱晴等17人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n（十八）委員林倩綺等19人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n（十九）委員邱鎮軍等16人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n【第（十八）、（十九）案如經院會復議，則不予審查】\n二、併案審查\n（一）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n（二）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n（三）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n（四）委員賴惠員等24人擬具「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n（五）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n（六）委員郭昱晴等17人擬具「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n（七）委員林倩綺等19人擬具「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n（八）委員邱鎮軍等19人擬具「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n【第（七）案如經院會復議，則不予審查；第（八）案各黨團若未提出不復議同意書，則不予審查】\n【本次會議僅進行詢答】）","transcript":{"pyannote":[{"speaker":"SPEAKER_00","start":0.9590937500000001,"end":4.11471875},{"speaker":"SPEAKER_00","start":7.30409375,"end":108.57096875},{"speaker":"SPEAKER_00","start":109.06034375,"end":138.89534375},{"speaker":"SPEAKER_00","start":140.88659375,"end":141.10596875000002},{"speaker":"SPEAKER_00","start":141.34221875,"end":146.94471875000002},{"speaker":"SPEAKER_00","start":147.48471875,"end":147.67034375},{"speaker":"SPEAKER_00","start":148.10909375,"end":148.68284375000002},{"speaker":"SPEAKER_00","start":148.88534375,"end":238.27221875},{"speaker":"SPEAKER_00","start":238.87971875000002,"end":262.15034375},{"speaker":"SPEAKER_00","start":262.58909375,"end":263.70284375},{"speaker":"SPEAKER_00","start":263.97284375000004,"end":264.20909375}],"whisperx":[{"start":1.044,"end":3.535,"text":"你如果要花時間可以索得存一分錢就更好"},{"start":8.335,"end":32.525,"text":"主席還有輔會同仁 大家好那麼針對今天這個民法親屬篇的這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那本席在這邊先針對我的提案本席的提案有關於民法離婚與贍養費制度的這個整體修正那主要的目的是在回應當前社會的家庭形態轉變那麼並建立符合現代婚姻關係跟經濟公平的一個制度架構"},{"start":33.405,"end":49.402,"text":"那麼首先在離婚制度的這個部分呢現在現行的規範是以責任歸屬為核心那麼容易會讓這個訴訟的過程流於指責過失跟介入隱私沒有辦法回歸婚姻是不是已經實質破裂的這個判斷"},{"start":50.203,"end":72.565,"text":"所以本案的修正是刪除部分已經不符實務的劣舉事由那麼同時明定夫妻不同居達三年且處於持續狀態者得提起離婚使制度來回歸婚姻破綻主義之精神並兼顧個案的這個平衡那由法院來判斷是否有顯示公平"},{"start":73.326,"end":94.046,"text":"那麼其次呢在這個善養費制度喔那麼現行的規範是以無過失作為請求的要件已經不太符合現在的這個婚姻平等的理念那本案呢修正刪除無過失的限制改以離婚後限於生活困難或因婚姻分工制就業能力減損機會減少者為請求的基礎"},{"start":97.93,"end":125.637,"text":"那麼使贍養費來回歸填補經濟落差跟補償家庭投入的本質那麼同時呢本案增第1057條之一至五從請求方式 著定標準減免適由 權力消滅到行使期間建構完整制度體系使贍養費的制度具備明確規範跟可預期性那麼本案的核心在於讓制度回到公平與現實"},{"start":127.917,"end":138.644,"text":"讓婚姻的結束不再是對一方的不當負擔而是經濟與責任的合理重整那麼以上敬請各位委員支持本案"},{"start":148.188,"end":148.308,"text":"可以嗎?"},{"start":178.568,"end":194.273,"text":"來放寬裁判離婚的事由使法院得以回歸婚姻是否以實質破裂之判斷那符合現在家庭關係跟婚姻自由之發展趨勢然而如果對目前私情已經發生的事實加以規範"},{"start":195.393,"end":221.57,"text":"可能會產生適用疑義影響當事人的權益那麼具體來說過去已經發生的婚姻破裂事實如果在新法施行前未符合舊法離婚的要件卻在新法下已經構成離婚的事由若人不得適用新法提起離婚之訴將會導致制度改革就沒有辦法完整的發揮這個效果"},{"start":222.771,"end":237.657,"text":"那也有違修法的意旨所以呢本案明定在修法施行前所發生之事時依修正後第1052條之規定足以構成離婚原因者當事人即可提起離婚之訴"},{"start":238.993,"end":260.943,"text":"藉此來確保法律適用標準一致並避免新舊制度交錯所產生是不公平的結果本案為離婚制度改革之重要配套措施有助於落實婚姻破綻主義之精神並保障人民婚姻自主與司法救濟的權利那麼以上敬請各位委員支持本案謝謝"}]}},"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