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68777"],"data":{"IVOD_ID":168777,"IVOD_URL":"https://ivod.ly.gov.tw/Play/Clip/1M/168777","日期":"2026-04-23","會議資料":{"會議代碼":"委員會-11-5-36-8","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屆":11,"會期":5,"會次":8,"臨時會會次":null,"種類":"委員會","委員會代碼":[36],"委員會代碼:str":["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標題":"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影片種類":"Clip","開始時間":"2026-04-23T09:38:39+08:00","結束時間":"2026-04-23T09:51:17+08:00","影片長度":"00:12:38","支援功能":["ai-transcript"],"video_url":"https://ivod-lyvod.cdn.hinet.net/vod_1/_definst_/mp4:1MClips/a0a6b12795be54420ae2fe16eb9454f55ab56d7e35fc4ecf5c559c9b7407d71c7c3b8a8a8bb2a00e5ea18f28b6918d91.mp4/playlist.m3u8","委員名稱":"林倩綺","委員發言時間":"09:38:39 - 09:51:17","會議時間":"2026-04-23T09:00:00+08:00","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事由：一、併案審查\n（一）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n（二）委員范雲等19人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11-1-3院會付委）\n（三）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11-1-7院會付委）\n（四）委員吳秉叡等21人擬具「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n（五）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n（六）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n（七）委員范雲等19人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11-3-6院會付委）\n（八）委員林月琴等22人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n（九）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n（十）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n（十一）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11-3-9院會付委）\n（十二）委員黃捷等18人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n（十三）委員賴惠員等24人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n（十四）委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等18人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n（十五）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n（十六）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n（十七）委員郭昱晴等17人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n（十八）委員林倩綺等19人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n（十九）委員邱鎮軍等16人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n【第（十八）、（十九）案如經院會復議，則不予審查】\n二、併案審查\n（一）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n（二）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n（三）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n（四）委員賴惠員等24人擬具「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n（五）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n（六）委員郭昱晴等17人擬具「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n（七）委員林倩綺等19人擬具「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n（八）委員邱鎮軍等19人擬具「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n【第（七）案如經院會復議，則不予審查；第（八）案各黨團若未提出不復議同意書，則不予審查】\n【本次會議僅進行詢答】）","transcript":{"pyannote":[{"speaker":"SPEAKER_00","start":5.29596875,"end":10.341593750000001},{"speaker":"SPEAKER_02","start":9.852218750000002,"end":10.274093750000002},{"speaker":"SPEAKER_02","start":10.341593750000001,"end":10.45971875},{"speaker":"SPEAKER_00","start":10.45971875,"end":10.56096875},{"speaker":"SPEAKER_02","start":10.56096875,"end":10.72971875},{"speaker":"SPEAKER_00","start":10.72971875,"end":10.746593750000002},{"speaker":"SPEAKER_02","start":10.746593750000002,"end":10.763468750000001},{"speaker":"SPEAKER_00","start":10.763468750000001,"end":10.78034375},{"speaker":"SPEAKER_02","start":15.927218750000002,"end":16.922843750000002},{"speaker":"SPEAKER_00","start":16.922843750000002,"end":53.03534375},{"speaker":"SPEAKER_00","start":53.406593750000006,"end":224.02971875},{"speaker":"SPEAKER_00","start":224.13096875000002,"end":255.78846875000002},{"speaker":"SPEAKER_02","start":256.21034375,"end":263.65221875000003},{"speaker":"SPEAKER_02","start":263.78721875,"end":300.55784375},{"speaker":"SPEAKER_02","start":300.96284375000005,"end":314.24346875000003},{"speaker":"SPEAKER_02","start":314.42909375,"end":317.58471875000004},{"speaker":"SPEAKER_02","start":317.83784375000005,"end":325.70159375000003},{"speaker":"SPEAKER_02","start":325.83659375,"end":332.19846875},{"speaker":"SPEAKER_02","start":332.46846875,"end":332.97471875},{"speaker":"SPEAKER_02","start":333.37971875,"end":384.27471875000003},{"speaker":"SPEAKER_00","start":384.59534375000004,"end":445.34534375000004},{"speaker":"SPEAKER_00","start":445.80096875000004,"end":455.65596875000006},{"speaker":"SPEAKER_02","start":452.06159375000004,"end":454.39034375000006},{"speaker":"SPEAKER_02","start":455.65596875000006,"end":459.57096875},{"speaker":"SPEAKER_00","start":455.68971875000005,"end":456.06096875000003},{"speaker":"SPEAKER_02","start":459.84096875,"end":501.85971875},{"speaker":"SPEAKER_00","start":465.84846875000005,"end":465.94971875000005},{"speaker":"SPEAKER_00","start":466.01721875000004,"end":467.21534375000005},{"speaker":"SPEAKER_00","start":499.80096875000004,"end":503.42909375000005},{"speaker":"SPEAKER_02","start":502.95659375,"end":508.05284375},{"speaker":"SPEAKER_00","start":507.66471875,"end":531.40784375},{"speaker":"SPEAKER_02","start":510.12846875,"end":519.3759687500001},{"speaker":"SPEAKER_02","start":528.47159375,"end":529.02846875},{"speaker":"SPEAKER_02","start":529.9565937500001,"end":538.2253437500001},{"speaker":"SPEAKER_02","start":538.27596875,"end":538.34346875},{"speaker":"SPEAKER_00","start":538.34346875,"end":539.4909687500001},{"speaker":"SPEAKER_02","start":538.6640937500001,"end":539.42346875},{"speaker":"SPEAKER_00","start":539.55846875,"end":574.62471875},{"speaker":"SPEAKER_02","start":575.13096875,"end":577.57784375},{"speaker":"SPEAKER_02","start":577.7634687500001,"end":577.99971875},{"speaker":"SPEAKER_02","start":578.3034687500001,"end":579.65346875},{"speaker":"SPEAKER_01","start":580.66596875,"end":581.0034687500001},{"speaker":"SPEAKER_02","start":581.0034687500001,"end":581.03721875},{"speaker":"SPEAKER_01","start":581.03721875,"end":590.5547187500001},{"speaker":"SPEAKER_00","start":589.79534375,"end":596.0390937500001},{"speaker":"SPEAKER_01","start":593.00159375,"end":593.6428437500001},{"speaker":"SPEAKER_01","start":594.28409375,"end":623.83221875},{"speaker":"SPEAKER_00","start":624.1697187500001,"end":688.8515937500001},{"speaker":"SPEAKER_01","start":687.9740937500001,"end":728.99721875},{"speaker":"SPEAKER_00","start":728.45721875,"end":744.4209687500002},{"speaker":"SPEAKER_00","start":745.0959687500001,"end":755.96346875},{"speaker":"SPEAKER_00","start":756.3684687500001,"end":757.4990937500002},{"speaker":"SPEAKER_01","start":757.00971875,"end":757.22909375}],"whisperx":[{"start":5.762,"end":10.765,"text":"好 謝謝我們主席莊昭偉我們請法務部長 鄭部長請鄭部長委員早好 部長早那部長本席今天還是先就這個《民法親屬片》這次的增訂1057條之三離婚後的這個贍養制度的修法方向跟你這邊做一個這個詢答跟討論"},{"start":34.379,"end":49.014,"text":"目前法務部版本的設計是將贊養費請求權與未到期定期給付一律歸給權利人在婚或死亡時來消滅但是本席認為這有一個很關鍵的問題我們在這邊需要來考量"},{"start":53.579,"end":69.269,"text":"也就是在不同類型的贍養費它的法律性質不太一樣所以本席這邊提出來的版本是將贍養費的兩種類型做更細緻的一個處理所以第一個部分是因為離婚限於生活困難所產生的撫養性質的贍養費"},{"start":72.071,"end":99.499,"text":"那麼第二個部分是因婚姻分工導致就業能力減損所生的補償性質的贍養費那本席認為這兩者在法理上應該有不同的處理方式那麼第一類呢也就是撫養性質的贍養費這個基礎在於婚姻關係延伸的撫養義務因此當權利人再婚之後撫養責任已經依法由新配偶來承擔那麼"},{"start":101.28,"end":113.478,"text":"如果人有錢配偶來持續負擔會有撫養利益重疊的問題我想這是法務部的一個看法那也就是剛才其實陳委員這邊有跟部長這邊做一個討論"},{"start":114.707,"end":144.213,"text":"那麼所以這樣的情況下呢規定在再婚時消滅是合理的而且符合制度邏輯那您說國外也有這樣子的大概立法例都這樣那但是第二類也就是補償性質的贍養費那麼本席認為這個性質不一樣這一類的請求權是基於婚姻存續期間的角色分工那麼例如一方投入了家庭那麼犧牲了就業機會導致離婚後在經濟上處於不利的地位"},{"start":144.633,"end":146.115,"text":"那這個不是撫養的問題這是在婚姻當中因為機會成本的補償那麼這個本席認為這類的補償性質的善養費不應該因為再婚而當然消滅"},{"start":159.893,"end":176.632,"text":"否則這個婚姻當中長期不對等的分工所造成的經濟不利這個部分就沒有辦法做一個處理我想這個思考的脈絡在國際上的一個性平等跟實質公平的發展趨勢應該是一致的所以本席這邊請教部長"},{"start":178.194,"end":202.049,"text":"那麼目前法務部的版本將不同性質的贍養費來做一體試用再婚及消滅的一個規定是不是能夠再進一步來區分它的性質就如同剛才本席這邊所講的那如果沒有區分那你是不是認同本席這邊所說的可能會產生一些實質不公平因為過去已經投入的這個時間是沒有辦法再補償回來的"},{"start":203.43,"end":223.371,"text":"那導致經濟上的相對弱勢這也是事實所以對於本席提出來的補償性贍養費不應再婚消滅的這個設計法務部認不認同本席在法理上的一個區別的一個基礎那本席認為這個部分法務部應該可以再納入再來做一個思考"},{"start":224.292,"end":240.485,"text":"那麼最後一個部分是考量我國已經重視婚姻當中無酬的家務勞動跟性別平等的議題那未來在贊養費的制度設計上那麼法務部是不是可以認同我們朝向更精緻一點更類型化來做一個區分而不是"},{"start":241.246,"end":255.613,"text":"一體試用那這可能可以解決我相信應該很多人提出來的這有關山羊肺的這個問題所以是不是可以做一個分類跟分級我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做一個參考那不知道部長您這邊的看法"},{"start":256.924,"end":279.08,"text":"了解,謝謝委員,那委員對這個研究的很深,他還做比較細緻的一個分類那的確這個善良會是一個補償的一個性質,那的確委員有講過說因為在婚姻關係程序中,有些有一方因為是分工合作,有些人去上班,有些人是從事家務那家務事實上是在我們維繫一個婚姻是一個非常重要的一環"},{"start":279.74,"end":300.08,"text":"那所以說在不管是兩人離婚或者是裁判離婚那這些一定要算入這整個一個一個報酬包括剩餘財產的一個分配包括善良會的做一個補償我認為這個都是我們現在法務部我們提出的班後來到行政院板都是用這個精神去保障這一些的婚姻的一個的"},{"start":301.341,"end":324.967,"text":"結束後的一個生活的一個問題那當然那為什麼我們會認為是再婚因為再婚他有經營另外一個新的生活了一個新的一個生活那夫妻我在講他夫妻再婚的配偶跟以現在那個再婚的配偶跟你新配偶他們之間有夫婦撫養的一個義務了那我想這個這部分應該"},{"start":326.147,"end":345.306,"text":"如果說要再有離婚配偶再去提供善良會的話是不是離婚的配偶跟新配偶對這個要雙重的一個利益因為究竟就像委員講的既然是善良會是一個補償性的性質我們認為這個有重複的一個計算的一個利益的一個問題"},{"start":351.051,"end":369.037,"text":"為什麼這個在外國的立法例像德國瑞士他們立法例為什麼要把再婚跟死亡當作善養會的一個一個請求權的一個消滅的一個室友這就是就是這樣的一個考量那我想我們外國的先進的立法例他們也實行的這樣也經過多方面專家協議機關代表的一個討論我們是認為這部分吼當然我們非常欽佩委員對這部分有有比較細緻的一個分類但是我們認為"},{"start":377.8,"end":404.02,"text":"在一個婚姻的一個善養會的一個補償性質我們認為這部分我們認為我們是比較保留的一個看法所以今天特別提出來討論就是說本席這邊提出來的事實上也做一個分級啦那在補償其實還有一些更細緻的這個部分最重要就是說過去已經付出的時間跟實際的投入是很難就這樣子的關係就直接切斷的所以本席這邊也提供一個參考您剛才有講到這個"},{"start":406.101,"end":425.144,"text":"也參考了過去像德國或是外國有這樣的一個例子這樣的一個立法例但是重點就是說您可能要考慮一下這些國家它其實在社會文化上就不太一樣在相對的婚姻中間的一個平等關係或投入的這個關係有社會文化的一個很大的影響"},{"start":426.085,"end":449.911,"text":"所以雖然這些先進國家是這個做法可是可能我們要了解這些先進國家本身在社會文化跟性別平等的這個整個歷史文化上或許走得比我們更長久一點所以在我們實際的婚姻關係裡面其實在性別投入家務或投入的部分導致經濟上後續的一個不平等"},{"start":451.111,"end":468.318,"text":"真的有的事實我想在很務實的現在社會狀況會有這樣一個情形委員擔心的我想大家都擔心這個問題啦就是說看起來在婚姻弱勢的一方面因為他沒工作因為我長久沒有我本來就因為很好的工作婚姻而導致的所以說我們那個其實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錢這部分譬如說有工作人員那邊有職業年金的一個問題啦這部分是可以做這樣的一個平衡的一個做一個"},{"start":479.102,"end":480.203,"text":"你們可能考慮到其他的一些可能性"},{"start":503.018,"end":515.93,"text":"他那個是其實他那個年輕人那部分是可以處理這個區塊啦這個是不過年輕人部分可能也比較難掌握啦本席這邊重申啦這是修法的一個重點啦這樣就是在這個贍養費的這個如何給付還有"},{"start":519.172,"end":538.025,"text":"來 重點就是說如何認定他的性質但在制度上好好的區分一下撫養跟補償才能夠比較兼顧公平我本席在這邊建議法院會不會再做更深入一點這個思考好不好在最後我們再來做一個更深的一個解釋我們那個委員的意見我們都非常的重視所以我們會再做一個思考啦"},{"start":538.685,"end":559.078,"text":"好的 謝謝接下來就是本席這邊再請教一下有關於民法第1052條離婚室友的一個修正方向那麼針對因他方故意犯罪而得請求離婚的一個門檻法務部的版本目前是宣告六個月以上的有期徒刑把它提高了到兩年"},{"start":560.359,"end":577.109,"text":"那這樣子的思維會不會對家庭暴力的防治毒品處理的問題跟性犯罪被害人的保護會不會產生不利的影響那麼部長您可不可以說明為什麼要從六個月提高到兩年那這部分我請那個代理事長來回答好嗎這個"},{"start":581.085,"end":590.772,"text":"主席好 委員好那針對這個問題其實因為刑度的款次本來是只有逾六個月那因為它實在是太寬鬆了所以決定要做可是當你們認為寬鬆的時候剛才本席講的那幾個情形可能會因為時間而產生一些危險"},{"start":596.256,"end":623.553,"text":"因為像我們調整到兩年之後那其實很多室友會跑到那個有關虐待或是其他室友或是在破綻主義這邊會處理不會有漏接狀況尤其是在我們比較最care的家暴的狀況底下其實在第一項的其他款式的有責主義裡面其實很多都可以應用那至於說有其他有可能是屬於破綻主義底下的我們第二項其實也有概括條款可以應用應該是不會出現漏洞"},{"start":625.072,"end":644.881,"text":"市長所以我這邊其實還蠻關心就是說剛才我們講了這個時間從六個月到兩年中間會產生很多高度的風險跟不確定性然後最重要你們是不是有進行過這樣一個量化評估針對本席講的可能性然後最重要是說你們有沒有跟民間家暴防治跟私改會私改相關的這個團體"},{"start":646.061,"end":665.97,"text":"有充分的溝通那這樣最重要就是六個月到兩年之間本席所講的那些情形你們認為不會但在實務操作上你們有過很量化的一個結果嗎還是跟實務上接觸的團體那他們所回饋的一個情形你們有充分掌握嗎這個很重要就是說那這一次的這個修法方向"},{"start":666.73,"end":686.258,"text":"那是不是有機會維持六個月然後來兼顧食物操作跟被害人保護的一個方案那剛才本席講的部分你們是不是應該能夠確實做到跟相關的團體來確認實際執行上跟你們法律修改的這樣一個情形有沒有可能產生一些落差還有實際情形喔 實際情形"},{"start":688.9,"end":710.617,"text":"其實因為我們親屬片的修正的過程其實非常的嚴謹這整個過程當中其實邀請的各位研修委員其實就很多是實務界的專家本身就有實務的審判經驗那另外我們在整個法官推論過程當中其實都有預告跟徵詢相關意見的習慣的動作那這些東西在評估的時候其實我們都有綜合考量過"},{"start":711.317,"end":727.832,"text":"那不過委員您提的我們會再重新再檢視看會不會有漏網之魚不過目前盤點的過程事實上認為應該是在相關的款次裡面其實是應該可以接得住球啦因為我們整個立法方向其實是要放寬離婚的要件而不是要限縮所以"},{"start":728.853,"end":755.716,"text":"那個離婚的要件這樣看起來就是會有這個還蠻長一段時間的一個風險所以本席這邊因為時間的關係本席這邊還是跟你們提醒那整個部分本席這邊討論的是保障而不是提高門檻那對被害者的一個保護不能因為時間的這個提高而產生更多的風險好不好那請那個部裡面這邊還是把本席的這個意見再納入這個後續的一個參考好嗎謝謝"}]}},"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