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70121"],"data":{"IVOD_ID":170121,"IVOD_URL":"https://ivod.ly.gov.tw/Play/Clip/1M/170121","日期":"2026-06-24","會議資料":{"會議代碼":"委員會-11-5-36-20","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屆":11,"會期":5,"會次":20,"臨時會會次":null,"種類":"委員會","委員會代碼":[36],"委員會代碼:str":["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標題":"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影片種類":"Clip","開始時間":"2026-06-24T09:03:22+08:00","結束時間":"2026-06-24T09:06:47+08:00","影片長度":"00:03:25","支援功能":["ai-transcript"],"video_url":"https://ivod-lyvod.cdn.hinet.net/vod_1/_definst_/mp4:1MClips/eeac6239dd17b4463ef32cc035e0618f1e228f614125acb824374410c77510626d9aedde2b1829865ea18f28b6918d91.mp4/playlist.m3u8","委員名稱":"翁曉玲","委員發言時間":"09:03:22 - 09:06:47","會議時間":"2026-06-24T09:00:00+08:00","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事由：一、邀請考試院秘書長、銓敘部部長、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教育部、勞動部針對「我國育嬰留職停薪實施成效與擴大育嬰津貼政策」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n二、併案審查\n（一）委員羅智強等19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二）委員黃健豪等18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三）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二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四）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n（五）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第（五）案如經院會復議，則不予審查】\n【開會事由二僅進行詢答】）","transcript":{"pyannote":[{"speaker":"SPEAKER_00","start":0.03096875,"end":2.17409375},{"speaker":"SPEAKER_00","start":5.4478437500000005,"end":49.407218750000006},{"speaker":"SPEAKER_00","start":49.508468750000006,"end":54.21659375},{"speaker":"SPEAKER_00","start":54.385343750000004,"end":81.52034375000001},{"speaker":"SPEAKER_00","start":82.44846875,"end":128.36534375},{"speaker":"SPEAKER_00","start":129.32721875000001,"end":153.72846875000002},{"speaker":"SPEAKER_00","start":154.77471875,"end":201.67034375},{"speaker":"SPEAKER_00","start":201.88971875000001,"end":204.18471875}],"whisperx":[{"start":0.189,"end":22.704,"text":"翁小玲委員進行提案說明謝謝主席那麼在座的各位委員同仁以及所列席的各位官員大家好那麼今天小玲站在這裡呢主要是要向各位說明有本席以及多位委員所共同提出的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以及第51條條文修正案"},{"start":23.304,"end":44.914,"text":"還有就是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2條及第35條條文修正草案那其實這項修法的出發點是希望在青年世代面臨巨大的職場以及經濟壓力的同時我們可以讓祖父母加入成為家庭育兒最強大的後盾之一能夠讓年輕人更勇於去承擔生養的責任"},{"start":49.696,"end":74.198,"text":"那除此之外本席今天也要從社會保險法理以及人事法制的專業角度來論述這項修正案的必要性那麼首先是留職停薪的制度以及保險給付的斷裂因為在考試院與全序部其實在民國110年就修訂了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那麼當時就已經規範了照顧三歲以下的孫子女"},{"start":75.82,"end":81.235,"text":"基于一定的特别的条件可以申请留职停薪的预算价制度然而"},{"start":82.466,"end":86.487,"text":"因為當時可以遇孫的條件非常嚴格那麼同時現在的辦法呢沒有這個有一個缺失就是他給了假但是卻不給今天所以讓這個權利呢形同是真空的那當公教同仁因為協助子女照顧孫子女而辦理留職停薪的時候他的階段性的中斷工作投入照顧勞動的實質狀態與養育子女基本上是完全無益的"},{"start":109.815,"end":121.541,"text":"但是他卻不能夠去請領相關的津貼那第二個是從保險事故對等性與社會保險公平性的原則來看現在的公保法的第12條與第135條那麼將現金給付的法定保險事故僅局限於養育子女"},{"start":129.369,"end":151.603,"text":"但是在高齡化與少子化並存的現在社會其實主父母已經成為實質的共同照顧者因此本席提案修正第12條與第35條能夠正式將遇孫留職停薪增訂為法定的保險事故以及給付的事故的項目那麼這才是真正落實社會保險的公平原則與風風險分擔的功能"},{"start":154.827,"end":181.306,"text":"最後是公務體系的穩定與人力資源的彈性調配那麼我們在第35條第三項裡面也特別增訂了房幣的配套措施明確規範如果有同時撫育子女或孫子女兩人以上者仍然是以勤領一人的津貼為限以確保公保準備金的財務紀律不會造成財政的無限外溢所以各位同仁我們想友善職場的建立不能夠只是走半套"},{"start":181.966,"end":203.818,"text":"用健全的公保法制给予实际承担隔代教养的公教同仁们实质的支持才能够让公教人力在职场冲刺以及家庭照顾之间获得更弹性的制度安全感那么在此也恳请诸位委员能够支持本席所提的修法案以上谢谢"}]}},"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