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70456"],"data":{"IVOD_ID":170456,"IVOD_URL":"https://ivod.ly.gov.tw/Play/Clip/1M/170456","日期":"2026-07-15","會議資料":{"會議代碼":"委員會-11-5-36-25","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5次全體委員會議","屆":11,"會期":5,"會次":25,"臨時會會次":null,"種類":"委員會","委員會代碼":[36],"委員會代碼:str":["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標題":"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5次全體委員會議"},"影片種類":"Clip","開始時間":"2026-07-15T09:10:44+08:00","結束時間":"2026-07-15T09:13:46+08:00","影片長度":"00:03:02","支援功能":["ai-transcript"],"video_url":"https://ivod-lyvod.cdn.hinet.net/vod_1/_definst_/mp4:1MClips/f097d2073855cd22f3cf72c45aa44575fe3e8cd970e079ced7cf49b11129b46f17444451dbb786d95ea18f28b6918d91.mp4/playlist.m3u8","委員名稱":"許宇甄","委員發言時間":"09:10:44 - 09:13:46","會議時間":"2026-07-15T09:00:00+08:00","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5次全體委員會議（事由：一、併案審查\n（一）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三）委員張宏陸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第（三）案如經院會復議，則不予審查】\n二、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n三、併案審查\n（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二）委員羅智強等23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三）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四）委員許宇甄等25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五）委員林淑芬等19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六）委員羅美玲等1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七）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八）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第（二）至（八）案如經院會復議，則不予審查】\n四、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五、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n六、審查委員羅智強等1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n七、審查委員鍾佳濱等17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八、審查委員張宏陸等22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九、審查委員丁學忠等1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十、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十一、審查委員陳冠廷等1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n十二、審查委員徐欣瑩等25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n十三、審查委員邱若華等17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十四、審查委員林月琴等20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n十五、審查委員傅崐萁等1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n十六、審查委員李坤城等19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n【本次會議僅進行詢答】\n【7月15日及16日兩天一次會】）","transcript":{"pyannote":[{"speaker":"SPEAKER_00","start":6.949718750000001,"end":175.39596875},{"speaker":"SPEAKER_00","start":175.66596875000002,"end":176.72909375},{"speaker":"SPEAKER_00","start":176.94846875000002,"end":182.41596875000002}],"whisperx":[{"start":7.183,"end":36.446,"text":"主席以及各位律师的官员大家好有关近来依托民主的快速的泛滥已经成为危害社会安全的新兴毒品试用者可能出现意识混乱反应迟钝甚至完全失控等现象更令人忧心的是有人试用后能驾车上路把所有用路人的安全完成当作赌注一次读驾事件撞毁的往往不是一辆车而是一整个原本安全幸福完整的家庭"},{"start":37.306,"end":59.705,"text":"面对伊图米子造成的危害政府不能只在重大事故发生后宣布严办更不能让第一线人员缺乏适当的采验工具眼睁睁看着疑似是用毒品的人继续危害社会毒品快速的变化法律跟检验制度若跟不上就会让执法人员陷入有怀疑却难以迅速确认的困境"},{"start":60.505,"end":81.22,"text":"现行的毒品危害防治条例第33条对主管机关所属或监督的特定人员仅明定得要求接受尿液检验然而随着检验技术的发展脱疫的采验已经可以成为快速辨识近期是否适用毒品的重要工具尤其依托女子可能透过"},{"start":82.24,"end":104.296,"text":"電子菸迅速吸食 試用後也短時間內可能出現異常的狀態更需要具有即時性跟機動性的採驗方法因此本席提出修法在現行的尿液採驗之外增列唾液採驗的明確法律依據讓主管機關可依不同的特定人員、勤務環境以及實際的風險選擇適當的採驗方式"},{"start":107.638,"end":126.163,"text":"這不是無限制的擴張公權力而是針對法律規定的特定人員在確有必要時提供更符合實務需要採驗的工具脫逸採驗的價值在於快速面對疑似適用依托彌止的人越早確認越早處置就越有機會阻止他獨駕上路"},{"start":127.543,"end":149.676,"text":"而多品的防止不能只追求事後的咒責更重要的是在危險發生之前就及時的把風險攔截下來本次修法也授權行政院訂定特定的人員範圍採驗方式執行程序及相關的保障並配合修正相關辦法後施行政府也應同步完成人員訓練設備的建置檢驗標準及復檢的機制確保採驗結果可信也確保受採驗者的權益"},{"start":156.92,"end":181.71,"text":"依托彌止造成的獨駕的風險已經不是抽象的一個警告而是可能發生在每一個人身邊的公共安全的危機本行也可能請各位委員支持本案讓唾液查驗取得明確的法源補強依托彌止法制及獨駕查驗的制度缺口不要讓等到下一個家庭失去摯愛才後悔法律走得太慢政府做得太晚謝謝"}]}},"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