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70754"],"data":{"IVOD_ID":170754,"IVOD_URL":"https://ivod.ly.gov.tw/Play/Clip/1M/170754","日期":"2026-07-29","會議資料":{"會議代碼":"委員會-11-5-36-27","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7次全體委員會議","屆":11,"會期":5,"會次":27,"臨時會會次":null,"種類":"委員會","委員會代碼":[36],"委員會代碼:str":["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標題":"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7次全體委員會議"},"影片種類":"Clip","開始時間":"2026-07-29T09:24:42+08:00","結束時間":"2026-07-29T09:28:06+08:00","影片長度":"00:03:24","支援功能":["ai-transcript"],"video_url":"https://ivod-lyvod.cdn.hinet.net/vod_1/_definst_/mp4:1MClips/271ed4367c1fa464e61b5fb91b6b3ed62fcdec60d1dfcb331a7a02a48df9c8d3ae5e27c9773548e45ea18f28b6918d91.mp4/playlist.m3u8","委員名稱":"翁曉玲","委員發言時間":"09:24:42 - 09:28:06","會議時間":"2026-07-29T09:00:00+08:00","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7次全體委員會議（事由：一、繼續併案審查\n（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二）委員羅智強等23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三）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四）委員許宇甄等25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五）委員林淑芬等19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六）委員羅美玲等1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七）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八）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九）委員鍾佳濱等20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十）委員林月琴等19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十一）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十二）委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等1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十三）委員謝龍介等1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十四）委員徐富癸等17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十五）委員林宜瑾等24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十六）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十七）委員林倩綺等20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十八）委員吳沛憶等20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十九）委員賴惠員等17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二十）委員吳琪銘等1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二十一）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二十二）委員許智傑等23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二十三）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第（二十）、（二十一）案如經院會復議，則不予審查；第（二十二）案各黨團若未提出不復議同意書，則不予審查】\n二、繼續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案。\n【7月29日及30日兩天一次會】）","transcript":{"pyannote":[{"speaker":"SPEAKER_00","start":0.06471875,"end":1.70159375},{"speaker":"SPEAKER_00","start":7.202843750000001,"end":8.535968750000002},{"speaker":"SPEAKER_00","start":9.21096875,"end":122.18909375000001},{"speaker":"SPEAKER_00","start":123.26909375000001,"end":160.69784375},{"speaker":"SPEAKER_01","start":140.29596875000001,"end":140.58284375},{"speaker":"SPEAKER_00","start":161.52471875,"end":204.16784375}],"whisperx":[{"start":0,"end":2,"text":"說明時間三分鐘"},{"start":7,"end":9,"text":"好 謝謝昭偉"},{"start":9,"end":12,"text":"那麼今天呢我們其實主要要審查"},{"start":12,"end":17,"text":"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33條條文的修正案"},{"start":17,"end":19,"text":"那本案的核心目標呢"},{"start":19,"end":21,"text":"主要就是為了要防止毒品的氾濫"},{"start":21,"end":25,"text":"並且要因應新興毒品與施用型態的演變"},{"start":25,"end":27,"text":"那麼因為在謝行條文裡面呢"},{"start":27,"end":30,"text":"只有針對尿液檢驗"},{"start":30,"end":34,"text":"也就是針對特定人員來實施尿液檢驗"},{"start":34,"end":37,"text":"但是我們知道現在其實檢測毒品的方式"},{"start":37,"end":41,"text":"日新月異而且也多了很多種不同的選項"},{"start":41,"end":45,"text":"所以在這次除了就是大多數的委員提案"},{"start":45,"end":48,"text":"要增列唾液採驗之外"},{"start":48,"end":51,"text":"那本席呢更主張也可以將"},{"start":51,"end":54,"text":"毛髮納入法定毒品的檢測方式"},{"start":54,"end":56,"text":"因為這不僅是技術的升級"},{"start":56,"end":59,"text":"而且更是完善我國毒品防治體系"},{"start":59,"end":60,"text":"即為關鍵的一部"},{"start":60,"end":62,"text":"那麼為什麼我認為說"},{"start":62,"end":64,"text":"除了現行的尿液檢驗"},{"start":64,"end":66,"text":"還有等會大家要討論的"},{"start":66,"end":68,"text":"要多增加唾液檢驗之外"},{"start":68,"end":71,"text":"還要再增訂毛髮檢驗呢"},{"start":71,"end":72,"text":"主要是有三大理由"},{"start":72,"end":75,"text":"第一個就是要彌補傳統檢測的盲點"},{"start":75,"end":77,"text":"可以展現長效的追溯力"},{"start":77,"end":80,"text":"現行的實務呢主要是依賴尿液的檢驗"},{"start":80,"end":82,"text":"但是尿液呢是受限於藥物"},{"start":82,"end":84,"text":"在人體內的代謝速度"},{"start":84,"end":86,"text":"所以多數的毒品在施用後"},{"start":86,"end":89,"text":"大概72小時之後就很難以檢出"},{"start":89,"end":90,"text":"那麼相比之下"},{"start":90,"end":93,"text":"毒品代謝物會隨著血液進入毛囊"},{"start":93,"end":95,"text":"並且流存於毛髮當中"},{"start":95,"end":98,"text":"所以透過毛髮的分段檢驗"},{"start":98,"end":101,"text":"檢驗出的期間可以長達數年"},{"start":101,"end":104,"text":"而且還能夠完整的還原受檢者"},{"start":104,"end":106,"text":"在一定期間之內的施用歷程"},{"start":106,"end":110,"text":"是可以有效的補足尿液時間的局限"},{"start":110,"end":112,"text":"好那第二個就是可以互補"},{"start":112,"end":115,"text":"發揮最大的效益提升證據的可信度"},{"start":115,"end":117,"text":"目前這個毛髮檢驗呢"},{"start":117,"end":120,"text":"並非是要完全取代尿液的檢驗"},{"start":120,"end":122,"text":"而是雙管齊下"},{"start":122,"end":125,"text":"尿液的檢測其實是適合"},{"start":125,"end":128,"text":"可以釐清近期有沒有施用"},{"start":128,"end":130,"text":"而毛髮檢查呢"},{"start":130,"end":132,"text":"則是可以在實務上"},{"start":132,"end":134,"text":"作為極佳的補強證據"},{"start":134,"end":137,"text":"兩種檢測的方式可以互相相互補充"},{"start":137,"end":139,"text":"不僅能夠提升檢驗的完整性"},{"start":139,"end":143,"text":"更能夠強化司法產生的科學性與可信度"},{"start":143,"end":145,"text":"第三個就是技術規範要明確化"},{"start":145,"end":147,"text":"我們也兼顧人群與個資的保障"},{"start":147,"end":149,"text":"過去實務雖然說有將"},{"start":149,"end":152,"text":"已經將毛髮檢驗作為輔助的方式"},{"start":152,"end":156,"text":"但是在法制上對於毛髮檢體的採集"},{"start":156,"end":158,"text":"保存使用銷毀及識別"},{"start":158,"end":160,"text":"以及去識別化的處理"},{"start":160,"end":164,"text":"往往缺乏明確的法律授權"},{"start":164,"end":165,"text":"這次的修法呢"},{"start":165,"end":168,"text":"就明確的將毛髮納入本條的第一項"},{"start":168,"end":170,"text":"並且與第二項授權行政院"},{"start":170,"end":171,"text":"訂定實施辦法"},{"start":171,"end":174,"text":"可以讓第一項執行人員有法可循"},{"start":174,"end":177,"text":"同時也可以為了民眾的人身自由"},{"start":177,"end":179,"text":"資訊自主以及個人的隱私權"},{"start":179,"end":181,"text":"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start":181,"end":184,"text":"總結來說本席提案就是"},{"start":184,"end":186,"text":"除了要增加唾液之外"},{"start":186,"end":189,"text":"還要再增加毛髮採驗"},{"start":189,"end":191,"text":"可以將這個部分的一起法制化"},{"start":191,"end":195,"text":"能夠精準與現代建設的技術接軌"},{"start":195,"end":197,"text":"兼顧毒品、茶器、食物需求"},{"start":197,"end":199,"text":"以及基本人權的保障"},{"start":199,"end":200,"text":"所以在此邊"},{"start":200,"end":203,"text":"還請各位委員支持本席所提的提案"},{"start":203,"end":204,"text":"謝謝"}]}},"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