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71026"],"data":{"IVOD_ID":171026,"IVOD_URL":"https://ivod.ly.gov.tw/Play/Clip/1M/171026","日期":"2026-08-19","會議資料":{"會議代碼":"委員會-11-5-36-29","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9次全體委員會議","屆":11,"會期":5,"會次":29,"臨時會會次":null,"種類":"委員會","委員會代碼":[36],"委員會代碼:str":["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標題":"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9次全體委員會議"},"影片種類":"Clip","開始時間":"2026-08-19T09:15:58+08:00","結束時間":"2026-08-19T09:20:37+08:00","影片長度":"00:04:39","支援功能":["ai-transcript"],"video_url":"https://ivod-lyvod.cdn.hinet.net/vod_1/_definst_/mp4:1MClips/0db75461a96d9b80e20b7db94b4a46a82b450a12875ec880271709ee836f68b7c13a165974515a3f5ea18f28b6918d91.mp4/playlist.m3u8","委員名稱":"翁曉玲","委員發言時間":"09:15:58 - 09:20:37","會議時間":"2026-08-19T09:00:00+08:00","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9次全體委員會議（事由：一、審查委員賴惠員等1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n二、審查委員洪孟楷等2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n三、審查委員王世堅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n四、審查委員翁曉玲等21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十六條文修正草案」案。\n五、審查委員吳宗憲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n六、審查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n七、審查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第六案如經院會復議，則不予審查】\n【本次會議僅進行詢答】）","transcript":{"pyannote":[{"speaker":"SPEAKER_00","speaker_name":"翁委員曉玲","start":0.03096875,"end":2.07284375,"speaker_score":0.956},{"speaker":"SPEAKER_00","speaker_name":"翁委員曉玲","start":8.755343750000002,"end":20.348468750000002,"speaker_score":0.956},{"speaker":"SPEAKER_00","speaker_name":"翁委員曉玲","start":20.770343750000002,"end":141.17346875,"speaker_score":0.956},{"speaker":"SPEAKER_00","speaker_name":"翁委員曉玲","start":142.38846875000002,"end":171.80159375000002,"speaker_score":0.956},{"speaker":"SPEAKER_00","speaker_name":"翁委員曉玲","start":172.37534375,"end":188.94659375,"speaker_score":0.956},{"speaker":"SPEAKER_00","speaker_name":"翁委員曉玲","start":189.09846875000002,"end":279.19409375000004,"speaker_score":0.956},{"speaker":"SPEAKER_01","start":235.13346875000002,"end":235.31909375}],"whisperx":[{"start":0,"end":2,"text":"請翁曉琳委員做提案說明"},{"start":8.8,"end":9.8,"text":"主席各位委員"},{"start":9.8,"end":12.3,"text":"還有在座的司法院還有法務部"},{"start":12.3,"end":14.8,"text":"以及機關代表們大家好"},{"start":14.8,"end":19.6,"text":"那本席今天所提出的三項刑事訴訟法草案的修正"},{"start":19.6,"end":24,"text":"核心呢主要是可以歸納為兩個方向"},{"start":24,"end":26.8,"text":"第一個是提升刑事審判的效能"},{"start":26.8,"end":29,"text":"我們要讓有限的司法資源"},{"start":29,"end":32.5,"text":"可以用在真正需要審慎審理的案件之上"},{"start":32.5,"end":36,"text":"第二個呢我們就是要強化犯罪被害人的訴訟參與"},{"start":36,"end":39.5,"text":"讓被害人的聲音真正能夠進入到審判"},{"start":39.5,"end":42,"text":"可以反映在判決上面"},{"start":42,"end":46,"text":"那麼首先現在提升司法效能的方面"},{"start":46,"end":48,"text":"那目前我們照刑事案件的數量"},{"start":48,"end":53,"text":"一直不斷地持續的增加法院法官以及書記官"},{"start":53,"end":57,"text":"都承受相當沉重的案件負擔"},{"start":57,"end":60,"text":"那麼因此在第一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呢"},{"start":60,"end":65,"text":"本席這邊是以明案速斷 宜案甚短為原則"},{"start":65,"end":67.5,"text":"我們要從刑事程序分流"},{"start":67.5,"end":73,"text":"科技運用以及簡化重複的程序等等這三方面來著手"},{"start":73,"end":76,"text":"這包括了要適度的擴大"},{"start":76,"end":79.5,"text":"檢視的審判以及協商程序的適用範圍"},{"start":79.5,"end":82.5,"text":"那麼對於人身自由受到拘束的被告"},{"start":82.5,"end":86,"text":"在本人同意不妨礙與辯護人"},{"start":86,"end":90.5,"text":"人身自由溝通以及法院認為適當的前提之下"},{"start":90.5,"end":94.5,"text":"就可以利用視訊設備來進行檢視審判"},{"start":94.5,"end":99,"text":"來減少體檢枉犯所耗費的時間與人力"},{"start":99,"end":103.5,"text":"同時草案也讓審判的筆錄製作更為彈性"},{"start":103.5,"end":107,"text":"要簡化當事人已經實質知悉"},{"start":107,"end":111,"text":"而且同意的證據調查程序"},{"start":111,"end":113,"text":"那麼對於檢視審判的案件"},{"start":113,"end":117,"text":"也可以宣示判決筆錄來取代完整的判決書"},{"start":117,"end":121,"text":"假設當事人合法提起上訴"},{"start":121,"end":123,"text":"那又再補刑製作"},{"start":123,"end":125,"text":"就是如果當事人他可以合法提起上訴"},{"start":125,"end":127.5,"text":"就可以再補刑製作判決書"},{"start":127.5,"end":129,"text":"那麼這個修法的目的"},{"start":129,"end":131,"text":"不是犧牲程序的保障"},{"start":131,"end":134.5,"text":"而是要減少沒有實質必要的重複作業"},{"start":134.5,"end":136.5,"text":"我們要把司法的資源"},{"start":136.5,"end":141,"text":"留給真正需要耗費時日調查的繁複案件"},{"start":142,"end":145.5,"text":"其次在犯罪被害人權益的保障方面"},{"start":145.5,"end":149,"text":"那麼我們也提出兩項相互配套的修正"},{"start":149,"end":151,"text":"那我們知道現行的制度"},{"start":151,"end":153.5,"text":"雖然已經有犯罪被害人的訴訟參與機制"},{"start":153.5,"end":157.5,"text":"但是參與人對於證據調查的實質參與"},{"start":157.5,"end":159.5,"text":"仍然是相當有限的"},{"start":159.5,"end":163.5,"text":"因此本席這次修正第455條之46"},{"start":163.5,"end":166.5,"text":"就是要讓訴訟參與人以及他的代理人"},{"start":166.5,"end":169.5,"text":"不是只是坐在法庭裡面聽審"},{"start":169.5,"end":174.5,"text":"而能夠就證據的證明裡來表示意見"},{"start":174.5,"end":177,"text":"並且在調查證據的時候"},{"start":177,"end":179.5,"text":"他是有適當的機會可以去詢問"},{"start":179.5,"end":182.5,"text":"檢察官、證人、鑑定人或是被告"},{"start":182.5,"end":186,"text":"當然也同時保留審判長的訴訟指揮權"},{"start":186,"end":188.5,"text":"來避免程序遭到不當的延宕"},{"start":189,"end":192,"text":"但是我們要知道有機會說還不夠"},{"start":192,"end":195.5,"text":"更重要的是我們必須要確保法院"},{"start":195.5,"end":200,"text":"是有認真聽、有留下理由、留下記錄"},{"start":200,"end":204,"text":"因此在第310條修正草案進一步的要求"},{"start":204,"end":206,"text":"有罪判決的理由當中呢"},{"start":206,"end":209.5,"text":"應該要記載訴訟參與人以及其代理人"},{"start":209.5,"end":214,"text":"就證據、證明裡以及科行範圍所表示的意見"},{"start":214,"end":217.5,"text":"那麼如此才能夠讓被害人的程序參與"},{"start":217.5,"end":221.5,"text":"從形式上的發言進一步的成為法院必須面對"},{"start":221.5,"end":225,"text":"判決要可以檢驗的實質參與"},{"start":225.5,"end":229.5,"text":"這三項修法看起來似乎是分別處理"},{"start":229.5,"end":231.5,"text":"司法效率以及被害人權益"},{"start":231.5,"end":234,"text":"但是它實際上都有個共同的目標"},{"start":234,"end":236,"text":"就是要簡化程序"},{"start":236,"end":238.5,"text":"該簡化的程序就要合理的簡化"},{"start":238.5,"end":242,"text":"該保障的權利就應該要實質的保障"},{"start":242,"end":246.5,"text":"那我們希望透過形式程序的合理分流"},{"start":246.5,"end":249.5,"text":"科技以及人力資源的有效運用"},{"start":249.5,"end":252,"text":"來降低司法不必要的負擔"},{"start":252,"end":255,"text":"同時也要讓犯罪被害人不再只是"},{"start":255,"end":257.5,"text":"形式程序的旁聽者"},{"start":257.5,"end":262.5,"text":"而是真正具有程序參與以及意見表達空間"},{"start":262.5,"end":265,"text":"那麼我們要讓司法更有效率"},{"start":265,"end":267,"text":"也要讓程序更有正義"},{"start":267,"end":270,"text":"要讓案件能夠迅速的審判"},{"start":270,"end":274.5,"text":"也要讓人民的聲音真正的被法院聽見"},{"start":274.5,"end":278,"text":"所以以上三項修正草案還請各位委員支持"},{"start":278,"end":279,"text":"謝謝"}]}},"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