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010:01010:1952-11-11-修正:11"],"data":{"法律編號":"01010","法律編號:str":"行政院組織法","版本編號":"01010:1952-11-11-修正","順序":11,"條號":"第十一條","內容":"行政院置秘書十六人至二十人，其中十人簡任，餘荐任；科長十五人至二十人，荐任；科員五十人至八十人，委任，其中二十人至三十人，得為荐任；書記官三十人至四十人，委任；並得用雇員四十人至五十人。","法條編號":"01010:01010:1952-11-11-修正:1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010:1947-12-23-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