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27:01127:1997-04-18-全文修正:10"],"data":{"法律編號":"01127","法律編號:str":"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版本編號":"01127:1997-04-18-全文修正","順序":10,"條號":"第九條","內容":"身心障礙福利經費來源如下：\n　　一、各級政府按年專列之身心障礙福利預算。\n　　二、社會福利基金。\n　　三、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n　　四、私人或團體捐款。\n　　五、其他收入。\n　　前項第一款身心障礙福利預算，應以前條之調查報告為依據，按年從寬專列。\n　　第一項第一款身心障礙福利預算，地方政府財政確有困難者，應由中央政府補助。","法條編號":"01127:01127:1997-04-18-全文修正:10","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n　　二、將身心障礙福利經費來源以條列方式定之，並增加私人或團體捐款及其他收入兩類來源，藉此建立身心障礙福利多元化觀念。\n　　三、增列第二項，規定政府身心障礙福利預算之編列，應確實根據需求調查報告為之，改變以往預算編列只憑主政者個人主觀意志決定之情況，以需求導向編列預算。","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