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27:01127:1997-04-18-全文修正:50"],"data":{"法律編號":"01127","法律編號:str":"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版本編號":"01127:1997-04-18-全文修正","順序":50,"條號":"第四十五條","內容":"政府規劃國民年金制度時，應優先將身心障礙者納入辦理。","法條編號":"01127:01127:1997-04-18-全文修正:50","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政府正積極規劃之國民年金制度，業將殘障年金納入給付範圍，惟殘障年金係屬國民年金保險之一環，依據先進國家之成例，係採社會保險方式辦理，由被保險人於平時有工作時繳納保費，發生殘障事故時依法領取年金給付。因本項制度尚於規劃作業中，修正條文僅提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規劃國民年金制度時，應優先將殘障者納入考量。","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