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27:01127:1997-04-18-全文修正:74"],"data":{"法律編號":"01127","法律編號:str":"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版本編號":"01127:1997-04-18-全文修正","順序":74,"條號":"第六十七條","內容":"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經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不改善者，得令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並公告其名稱。停辦期限屆滿仍未改善或違反法令情節重大，應撤銷許可，其屬法人者，得予以解散。","法條編號":"01127:01127:1997-04-18-全文修正:74","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參照兒童福利法第五十條第三項、第四項，增定未立案機構或機構違反有關規定之罰則，以促使主管機關能落實維護殘障者服務機構之服務品質，進而保護被服務殘障者之權益。","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