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27:01127:2004-06-04-修正:19"],"data":{"法律編號":"01127","法律編號:str":"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版本編號":"01127:2004-06-04-修正","順序":19,"條號":"第十七條","內容":"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整合全國醫療資源，辦理嬰幼兒健康檢查，提供身心障礙者適當之醫療復健及早期醫療等相關服務。\n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對於安置於學前療育機構、相關服務機構及學校之身心障礙者，應配合提供其所需要之醫療復健服務。","法條編號":"01127:01127:2004-06-04-修正:19","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第一項明定殘障者所需要之醫療復健、嬰幼兒健康檢查及早期醫療等相關服務，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整合全國醫療資源，統籌規劃辦理。\n　　三、第二項明定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應配合提供已安置於相關單位之殘障者所需要之醫療復健服務，以解決現行相關單位普遍缺乏醫療資源之問題。","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27:1997-04-18-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