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27:01127:2007-06-05-全文修正:34"],"data":{"法律編號":"01127","法律編號:str":"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版本編號":"01127:2007-06-05-全文修正","順序":34,"條號":"第三十一條","內容":"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依身心障礙者教育需求，規劃辦理學前教育及視覺功能障礙者可使用之圖書資源，並獎勵民間設立學前機構、視覺功能障礙者圖書館（室），提供課後照顧服務，研發教具教材、視覺功能障礙者讀物等服務。\n　　公立幼稚園、托兒所、課後照顧服務，應優先收托身心障礙兒童，辦理身心障礙幼童學前教育、托育服務及相關專業服務；並獎助民間幼稚園、托兒所、課後照顧服務收托身心障礙兒童。","法條編號":"01127:01127:2007-06-05-全文修正:34","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四條移列，文字酌作修正。\n　　二、為滿足身心障礙者之教育需求，於第一項明定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規劃辦理或獎助民間設立學前機構及視覺功能障礙者圖書館，提供相關之服務與措施。\n　　三、第二項規定公立之幼稚園、托兒所、課後照顧服務，應優先收托身心障礙兒童，辦理相關之教育、服務及訓練；至於私立幼托機構或照顧服務收托身心障礙兒童，則應予獎勵。又托育服務及相關專業服務，均應符合現行特殊教育法規定。\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