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27:01127:2007-06-05-全文修正:42"],"data":{"法律編號":"01127","法律編號:str":"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版本編號":"01127:2007-06-05-全文修正","順序":42,"條號":"第三十八條","內容":"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n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n　　前二項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為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其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式，以各義務機關（構）每月一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第一項義務機關（構）員工員額經核定為員額凍結或列為出缺不補者，不計入員工總人數。\n　　前項身心障礙員工之月領薪資未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者，不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但從事部分工時工作，其月領薪資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二分之一以上者，進用二人得以一人計入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n　　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單位進用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不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n　　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進用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進用一人以二人核計。\n　　警政、消防、關務、國防、海巡、法務及航空站等單位定額進用總人數之計算範圍，得於本法施行細則另定之。","法條編號":"01127:01127:2007-06-05-全文修正:42","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一條移列，文字酌作修正。\n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進用義務單位門檻及比率之調整說明如下：\n　　　(一)原條文進用比率係七十九年所訂，行之多年，依七十九年訂定進用比率時身心障礙人口占全國人口數百分之零點七五，而截至九十四年底，身心障礙人口數已達九十三萬七千九百四十三人，占全國人口數百分之四點一；另參酌國外實施定額進用制度的國家之門檻或比率，我國現行定額進用比率及門檻應有調整空間。\n　　　(二)第五屆立法委員曾於九十三年五月第四會期第五三八二號提案，建議公立義務機關（構）進用身心障礙者比率由百分之二調整為百分之四。另內政部修法小組民間團體建議，修正進用比率為公立百分之三、私立百分之一點五，進用門檻為公立單位三十四人以上，私立單位為六十七人以上（其計算結果以最少進用一人為門檻、進用比率調整原則，即公立：34人×3％＝1.02人、私立：67人×1.5％＝1.005人）。\n　　　(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邀請相關部會、地方政府、身心障礙團體及工商團體代表開會研商後，為增加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並考量政府部門之責任及對義務機關（構）之影響，爰擬調整降低進用身心障礙義務機關（構）進用門檻，公立義務單位由「五十人以上」降為「三十四人以上」、私立義務單位由「一百人以上」降為「六十七人以上」，提高公立義務單位之進用人數比率，由「百分之二」提高至「百分之三」，預估新增約四千八百個就業機會，降低門檻新增約四千三百家義務單位；但扣除目前已進用之單位，估計新增進用不足家數約三千二百家。\n　　三、有關公、私立義務機關（構）、學校、團體員工（含身心障礙者員工）總人數之計算方式，自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修正移列於第三項。又適值政府組織再造，第三項增訂公立機關（構）、學校之員工員額，如經核定為員額凍結或列為出缺不補者不計入員工總人數。至於原第三項後段有關繳納差額補助費部分，已另於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規定之，爰併予刪除。\n　　四、為使無法全時工作之身心障礙者得依本法之保障進入職場，並保障身心障礙者獲得一定薪資以維護其基本生活，爰增列第四項身心障礙者之月領薪資未達基本工資但達二分之一以上者，若進用二人得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一人計算。\n　　五、定額進用係以一般職場為主，庇護性就業服務應不適用，爰增列第五項，排除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n　　六、原義務機關（構）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計算，重度與極重度者均一人以二人核計，爰將原條文第四項移列為第六項，並修正為「重度以上」，以明確規範加權計算之障礙程度，並增加重度、極重度障礙者受僱機會。\n　　七、原條文第五項移列為第七項，並於計算總人數之例外單位，增列國防及海巡三單位，說明如下：\n　　　(一)國防單位：國防部負責國防安全，其所屬機關（構）或各級部隊係以戰備、演訓主要任務，其工作屬性有別於其他政府機關，故另定定額進用總人數之計算方式。\n　　　(二)海巡單位：海岸巡防署納編軍職、警察、海關等單位人員組成，工作內容與警政、消防、關務及法務等單位類似，故比照警政等單位，另定定額進用總人數之計算方式。\n　　　(三)航空站單位：航空站因消防人力占三分之一以上，比照消防單位，另定定額進用總人數之計算方式。\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