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27:01127:2009-06-12-修正:63"],"data":{"法律編號":"01127","法律編號:str":"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版本編號":"01127:2009-06-12-修正","順序":63,"條號":"第五十八條","內容":"身心障礙者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半價優待。\n　　身心障礙者經需求評估結果，認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前項之優待措施。\n　　第一項之大眾運輸工具，身心障礙者得優先乘坐，非屬地方政府轄管者，其優待措施並不得有設籍之限制。\n　　前三項實施方式及內容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1127:01127:2009-06-12-修正:63","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條移列，文字酌作修正。\n　　二、區分身心障礙者本人及其必要陪伴者，將原條文第一項分別為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身心障礙者之陪伴人，須經需求評估結果認有必要時，方享有半價之優待。\n　　三、現行身心障礙者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優待措施區域型之大眾運輸工具僅優待轄區民眾，故身心障礙者常因設籍地與搭乘交通工具之所在地不同，而使其無法享受本法所定之優惠。然而優惠措施如不得有設籍之限制，經交通部評估，現行全國性之運輸工具優惠半價一年約需四十四億經費，由中央採交叉補貼政策執行，如修法明定不得有設籍之限制，即放寬到全面性之大眾運輸工具優待措施不得有設籍限制，則經費將大幅增加，且地方政府對於設籍之身心障礙者至轄區以外就醫就學就業或就養之交通需求實難估算經費，中央目前應無力負擔，爰將原條文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並酌作修正。換言之，身心障礙者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其屬全國性運輸工具，不得有設籍之限制，應予半價優待。屬地方政府轄管之運輸工具，則得有設籍之限制，但票價仍至少應予半價優待。\n　　四、原條文第三項移列第四項，並酌作文字修正。\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27:2007-06-0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