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27:01127:2013-05-31-修正:79"],"data":{"法律編號":"01127","法律編號:str":"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版本編號":"01127:2013-05-31-修正","順序":79,"條號":"第六十七條","內容":"身心障礙者申請在公有公共場所開設零售商店或攤販，申請購買或承租國民住宅、停車位，政府應保留一定比率優先核准；其保留比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n　　前項受核准者之經營條件、出租轉讓限制，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其出租、轉讓對象應以其他身心障礙者為優先。\n　　身心障礙者購買或承租第一項之商店或攤販，政府應提供低利貸款或租金補貼；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1127:01127:2013-05-31-修正:79","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七條移列，文字酌作修正。\n　　二、第一項酌作修正，並配合將原條文第四項刪除。\n　　三、有關原條文第二項規定轉讓之前提相較於國民住宅條例嚴格，為消弭不平，原則上宜使其與一般申購戶轉讓相關規定標準齊一，惟其係政府保留比率優先核准身心障礙者，如需出租或轉讓，仍應以其他身心障礙者為優先，爰予酌修。\n　　四、原條文第三項有關國民住宅、停車位之租金補貼規定已移列第七十一條規定。\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27:2007-06-0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