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27:01127:2015-12-01-修正:31"],"data":{"法律編號":"01127","法律編號:str":"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版本編號":"01127:2015-12-01-修正","順序":31,"條號":"第二十八條","內容":"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主動協助身心障礙者就學；並應主動協助正在接受醫療、社政等相關單位服務之身心障礙學齡者，解決其教育相關問題。","法條編號":"01127:01127:2015-12-01-修正:31","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一條移列，並作文字修正。\n　　二、原條文後段已修正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爰予刪除。\n　　三、增訂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主動提供正在接受醫療、社政等相關單位服務之身心障礙學齡者，解決其教育相關問題。\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27:2007-06-0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