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27:01127:2015-12-01-修正:36"],"data":{"法律編號":"01127","法律編號:str":"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版本編號":"01127:2015-12-01-修正","順序":36,"條號":"第三十一條","內容":"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依身心障礙者教育需求，規劃辦理學前教育，並獎勵民間設立學前機構，提供課後照顧服務，研發教具教材等服務。\n　　公立幼兒園、課後照顧服務，應優先收托身心障礙兒童，辦理身心障礙幼童學前教育、托育服務及相關專業服務；並獎助民間幼兒園、課後照顧服務收托身心障礙兒童。","法條編號":"01127:01127:2015-12-01-修正:36","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n　　二、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幼稚園及托兒所均應改制為幼兒園，爰將第二項所定「幼稚園、托兒所」修正為「幼兒園」。","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