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27:01127:2020-12-30-修正:113"],"data":{"法律編號":"01127","法律編號:str":"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版本編號":"01127:2020-12-30-修正","順序":113,"條號":"第九十四條","內容":"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其一個月內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n　　一、收費規定未依第六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報主管機關核定，或違反規定超收費用。\n　　二、停辦、擴充或遷移未依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所定辦法辦理。\n　　三、違反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與接受服務者或其家屬訂定書面契約或將不得記載事項納入契約。\n　　四、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或未具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而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法條編號":"01127:01127:2020-12-30-修正:113","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及第六十六條規定，增列罰則。\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27:2007-06-0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