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27:01127:2020-12-30-修正:23"],"data":{"法律編號":"01127","法律編號:str":"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版本編號":"01127:2020-12-30-修正","順序":23,"條號":"第二十一條","內容":"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規劃整合醫療資源，提供身心障礙者健康維護及生育保健。\n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舉辦身心障礙者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並依健康檢查結果及身心障礙者意願，提供追蹤服務。\n　　前項保健服務、追蹤服務、健康檢查項目及方式之準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1127:01127:2020-12-30-修正:23","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七條移列，第一項酌作修正，使符需要，並臻簡明。\n　　二、第一項各類檢查，應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之相關規定辦理，原條文第二項爰予刪除。\n　　三、另增列第二項及第三項。\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27:2007-06-0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