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27:01127:2025-07-15-修正:120"],"data":{"法律編號":"01127","法律編號:str":"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版本編號":"01127:2025-07-15-修正","順序":120,"條號":"第一百零一條","內容":"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單位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法條編號":"01127:01127:2025-07-15-修正:120","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為保障庇護性就業及接受職業能力強化之身心障礙者權益，增訂本條。\n","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127:2007-06-0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