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27:01127:2025-07-15-修正:60"],"data":{"法律編號":"01127","法律編號:str":"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版本編號":"01127:2025-07-15-修正","順序":60,"條號":"第五十一條","內容":"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評估結果辦理下列服務，以提高身心障礙者家庭生活品質：\n　　一、臨時及短期照顧。\n　　二、照顧者支持。\n　　三、照顧者訓練及研習。\n　　四、家庭關懷訪視及服務。\n　　五、其他有助於提昇家庭照顧者能力及其生活品質之服務。\n　　前條及前項之服務措施，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必要時，應就其內容、實施方式、服務人員之資格、訓練及管理規範等事項，訂定辦法管理之。","法條編號":"01127:01127:2025-07-15-修正:60","立法理由":"一、將家庭托顧列於原條文中，讓政策規劃與執行者誤認為家庭托顧屬提供給家屬之喘息服務而逐年縮減照顧補助天數（102年度為22天，101年度降至16天），如此一來家庭托顧服務之推廣將產生使用者缺乏使用意願，提供家庭托顧之服務員亦將因服務收入不足而減少提供意願，爰將原條文第一項第三款之家庭托顧服務，改列於第五十條。\n　　二、家庭托顧服務之定義為「家庭托顧係指由依受照顧者之意願及能力協助參與社區活動」，與居家照顧、機構式日間照顧及社區式（小型作業設施）照顧同屬針對身心障礙者本人之服務。","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127:2014-05-20-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