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42:01142:1974-04-02-制定:5"],"data":{"法律編號":"01142","法律編號:str":"職業安全衛生法","版本編號":"01142:1974-04-02-制定","順序":5,"條號":"第四條","內容":"本法適用於左列各業：\n　　一、礦業及土石採取業。\n　　二、製造業。\n　　三、營造業。\n　　四、水電、煤氣業。\n　　五、交通運輸業。\n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法條編號":"01142:01142:1974-04-02-制定:5","立法理由":"在工業先進國家中，受雇於人取得報酬者均屬「勞工」，同受法律之保障。我國現行保護勞工安全衛生之法律，僅有工廠法、礦場法、適用範圍以工廠、礦場為限，致其他各業勞工未受法律保護。本法特擴大適用範圍，並依照我國行業標準分類，列舉與概括並用，以便衡酌情形，逐一擴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