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42:01142:2002-05-14-修正:15"],"data":{"法律編號":"01142","法律編號:str":"職業安全衛生法","版本編號":"01142:2002-05-14-修正","順序":15,"條號":"第十三條","內容":"體格檢查發現應僱勞工不適於從事某種工作時，不得僱用其從事該項工作。健康檢查發現勞工因職業原因致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除予醫療外，並應變更其作業場所，更換其工作，縮短其工作時間及為其他適當措施。","法條編號":"01142:01142:2002-05-14-修正:15","立法理由":"條次變更。","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42:1991-04-30-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