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42:01142:2002-05-14-修正:37"],"data":{"法律編號":"01142","法律編號:str":"職業安全衛生法","版本編號":"01142:2002-05-14-修正","順序":37,"條號":"第三十二條","內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n　　一、違反第五條第一項或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職業災害。\n　　二、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項之規定。\n　　三、違反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依第二十七條所發停工之通知。\n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法條編號":"01142:01142:2002-05-14-修正:37","立法理由":"配合第十條增列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酌作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