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42:01142:2002-05-14-修正:40"],"data":{"法律編號":"01142","法律編號:str":"職業安全衛生法","版本編號":"01142:2002-05-14-修正","順序":40,"條號":"第三十五條","內容":"違反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或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法條編號":"01142:01142:2002-05-14-修正:40","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n　　二、原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條次變更為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並增列違反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者予以處罰，其金額亦提高為新臺幣三千元。","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42:1991-04-30-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