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42:01142:2013-06-18-全文修正:4"],"data":{"法律編號":"01142","法律編號:str":"職業安全衛生法","版本編號":"01142:2013-06-18-全文修正","順序":4,"條號":"第三條","內容":"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　　本法有關衛生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辦理。","法條編號":"01142:01142:2013-06-18-全文修正:4","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n　　二、本法有關衛生事項係由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共同協調辦理，為簡化行政流程，爰修正第二項文字。","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