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42:01142:2013-06-18-全文修正:43"],"data":{"法律編號":"01142","法律編號:str":"職業安全衛生法","版本編號":"01142:2013-06-18-全文修正","順序":43,"條號":"第三十九條","內容":"工作者發現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n　　一、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n　　二、疑似罹患職業病。\n　　三、身體或精神遭受侵害。\n　　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為確認前項雇主所採取之預防及處置措施，得實施調查。\n　　前項之調查，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參與。\n　　雇主不得對第一項申訴之工作者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法條編號":"01142:01142:2013-06-18-全文修正:43","立法理由":"配合第十八條第三項已增列雇主不得對停止作業之勞工予以解僱、調職、不給付停止作業期間工資或其他不利之處分，爰修正刪除第四項有關第十八條第二項之文字。","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