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42:01142:2013-06-18-全文修正:50"],"data":{"法律編號":"01142","法律編號:str":"職業安全衛生法","版本編號":"01142:2013-06-18-全文修正","順序":50,"條號":"第四十五條","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n　　一、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n　　二、違反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項、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規定。\n　　三、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給付工資而不給付。","法條編號":"01142:01142:2013-06-18-全文修正:50","立法理由":"配合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之修正，第二款增列違反第十八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九條第三項之罰則。","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