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42:01142:2013-06-18-全文修正:54"],"data":{"法律編號":"01142","法律編號:str":"職業安全衛生法","版本編號":"01142:2013-06-18-全文修正","順序":54,"條號":"第四十九條","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雇主、代行檢查機構、驗證機構、監測機構、醫療機構、訓練單位或顧問服務機構之名稱、負責人姓名：\n　　一、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災害。\n　　二、有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或第四十八條之情形。\n　　三、發生職業病。","法條編號":"01142:01142:2013-06-18-全文修正:54","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為藉社會及媒體之監督力量，督促不良之事業單位、雇主及相關機構改善或提升服務品質，爰明定有本條所定情事之一者，得公布其名稱或姓名。","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