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42:01142:2019-04-26-修正:4"],"data":{"法律編號":"01142","法律編號:str":"職業安全衛生法","版本編號":"01142:2019-04-26-修正","順序":4,"條號":"第三條","內容":"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　　本法有關衛生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辦理。","法條編號":"01142:01142:2019-04-26-修正:4","立法理由":"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更名為勞動部，勞動部組織法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公布，且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組織條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廢止，為符現行政府體制，爰修正本條文中央主管機關文字。","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