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42:01142:2025-12-02-修正:47"],"data":{"法律編號":"01142","法律編號:str":"職業安全衛生法","版本編號":"01142:2025-12-02-修正","順序":47,"條號":"第三十七條","內容":"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n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n　　一、發生死亡災害。\n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n　　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n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n　　勞動檢查機構接獲前項報告後，應就工作場所發生死亡或重傷之災害派員檢查。\n　　事業單位發生第二項之災害，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法條編號":"01142:01142:2025-12-02-修正:47","立法理由":"一、第二項及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n　　二、為防止類似災害之發生爰擴大職業災害通報範圍，修正第二項第三款，增列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者，亦須通報。\n　　三、修正第三項，明定勞動檢查機構接獲該職業災害報告後，應就工作場所發生死亡或重傷之災害，派員實施檢查。","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142:2013-06-18-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