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42:01142:2025-12-02-修正:48"],"data":{"法律編號":"01142","法律編號:str":"職業安全衛生法","版本編號":"01142:2025-12-02-修正","順序":48,"條號":"第三十八條","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雇主應依規定填載職業災害內容及統計，按月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並公布於工作場所。","法條編號":"01142:01142:2025-12-02-修正:48","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並酌修文字。\n　　二、職業災害之通報，以統計各行業職災之狀況，做為主管機關訂定職業災害預防之法令與政策依據，雇主有義務主動通報，其通報結果也應定期公布，以提醒雇主與勞工必須注意工作環境中安全與衛生問題，以防杜工安與職災事故的發生。為此本席等建議加入雇主主動通報職災的責任，並應定期公布，讓勞雇雙方知所警惕。","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142:2013-06-18-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