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42:01142:2025-12-02-修正:59"],"data":{"法律編號":"01142","法律編號:str":"職業安全衛生法","版本編號":"01142:2025-12-02-修正","順序":59,"條號":"第四十八條","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正；屆期未改正或情節重大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認可，或定期停止其業務之全部或一部：\n　　一、驗證機構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八條第五項規定所定之辦法。\n　　二、監測機構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所定之辦法。\n　　三、醫療機構違反第二十條第四項及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所定之辦法。\n　　四、勞工健康服務專業機構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所定之規則。\n　　五、訓練單位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所定之規則。\n　　六、顧問服務機構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所定之規則。","法條編號":"01142:01142:2025-12-02-修正:59","立法理由":"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增列勞工健康服務專業機構得辦理勞工健康保護事項，增訂其處罰規定，餘配合款次變更。\n　　二、第一款至第三款未修正；第四款至第五款配合第四款之增訂移列為第五款至第六款，第五款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修正所引項次。","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