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48:01148:1958-07-11-制定:11"],"data":{"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48:1958-07-11-制定","順序":11,"條號":"第八條","內容":"中華民國境內年滿十四歲之左列勞工，應全部加入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n　　一、被僱於僱用勞工十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工人。\n　　二、交通公用事業工人。\n　　三、職業勞工。\n　　四、專業漁撈勞動者。\n　　前項所稱勞工，包括有工會會員資格之職員。","法條編號":"01148:01148:1958-07-11-制定:1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