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48:01148:1958-07-11-制定:17"],"data":{"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48:1958-07-11-制定","順序":17,"條號":"第十四條","內容":"符合本條例規定之各廠礦事業或各業團體，應於其所屬勞工或會員到職或離職入會或退會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申請投保或停保，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通知之翌日上午零時起算，郵遞通知以郵戳為憑。","法條編號":"01148:01148:1958-07-11-制定:17","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