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48:01148:1958-07-11-制定:18"],"data":{"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48:1958-07-11-制定","順序":18,"條號":"第十五條","內容":"被保險人停保未滿二年，而已繳或依法免繳保險費，或兩者合併滿三個月者，再加入保險時，其已繳或免繳保險費期間之權利，概予承認。\n　　被保險人停保二年後，再加入保險者，以新加入之被保險人論。","法條編號":"01148:01148:1958-07-11-制定:1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