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48:01148:1958-07-11-制定:26"],"data":{"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48:1958-07-11-制定","順序":26,"條號":"第二十二條","內容":"僱主或團體逾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期限，未繳納保險費，經催告到達後十五日內仍未繳納者，自催告到達之翌日起至完納或財產扣押之前一日之期間，每一日加徵其應納費額百分之零點五之滯納金。","法條編號":"01148:01148:1958-07-11-制定:2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