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48:01148:1958-07-11-制定:33"],"data":{"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48:1958-07-11-制定","順序":33,"條號":"第二十七條","內容":"勞工保險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應由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於有權請領之日起二十日內填具應備書據，交由其僱主或所屬團體，逕向保險人請領之，逾期應申述理由再行審核。","法條編號":"01148:01148:1958-07-11-制定:3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