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48:01148:1958-07-11-制定:40"],"data":{"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48:1958-07-11-制定","順序":40,"條號":"第三十四條","內容":"因第三人之行為發生保險事故者，保險人為保險給付後，在給付價款之範圍內，取得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但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服務機關之主持人，或其使用人因職業傷病發生保險事故時，除事故係由其故意所致者外，不適用之。","法條編號":"01148:01148:1958-07-11-制定:4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